2019年8月12日12时30分许,常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文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红星街交叉口南50米处时,与一辆因故障停放检查的公交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常某受伤。经询问得知,公交车因发生故障无法移动,司机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就未做好警示措施,没想到短短几分钟,就发生了事故。
在本次案例中,常某无驾驶证驾驶未上户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采取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公交车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双闪灯全称叫做“危险报警闪光灯”,是用于提醒其他车辆、行人注意本车发生了特殊情况的信号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交警提示广大司机朋友,在普通道路发生事故或故障时,除了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外,还要车后50米至100米处摆放三角警示牌,双重保障防备二次事故发生。(赵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