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男子非法捕鸟被判刑,获刑五年七个月处罚金五千

2019-09-01     黔南交警

近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非法捕猎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一案公开审理并宣判。龙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犯非法捕猎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被告人杨某某在贵阳花鸟市场偶遇陈某(另案处理),陈某拿手机里一张鸟的图片给杨某某看,并对杨某某说,如果有这种鸟就告诉他,留下电话号码后还送给杨某某一张捕鸟的网。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猎捕野生的鸟,通过微信将捕的鸟拍照发给陈某,如果陈某要,就卖给陈某,如果陈某不要,就将鸟放飞。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猎捕7只野生成鸟、6只野生幼鸟卖给陈某,每只鸟的价格在150元至300元不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猎捕的7只成鸟为鸟纲隼型目鹰科鸟类,6只幼鸟为鸟纲隼型目鸟,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属《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龙里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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