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补助、减税降费、下浮利率……绍兴市率先出台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13条“硬核”政策!

2020-02-28     绍兴交通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9号)、《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补贴企业防疫费用

各地财政对疫情防控期间二级以上客运站、货运场站及市级物流龙头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和快递物流等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企业)在防疫物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购买,在公路、车站、货运 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仓库等区域防疫设施布置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 50%补助。


二、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

各区、县(市)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因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交通运输企业实行相应补助。对公交企业按2019年同期运营里程和运营收入视情予以补助,具体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对车票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的客运企业,从2月18日以后实际发车班次客座率不足 50%的,由车籍地属地政府补助到50%,超过(含)50%的,不再补助,客座率补助后,企业防疫费用不再另行补贴。


三、加大专项资金补助力度

调剂不少于50%的2020年巡游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用于发放巡游车实际经营者出车奖励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累计运营天数不少于15天的巡游车实际经营者给予每天100元/车的出车补助,每车补助额度最高不超 过3500元。如疫情期间相关车辆发生疫情扩散事件、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媒体曝光或未落实防疫措施被市级部门通报的,取消相应补助。充分保证公交运营补助和农村客运燃油补助退坡资金及时到位,并发放给相关企业。


四、稳定金融存量贷款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原则上应给予延迟还款、展期续贷支持,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资金转移价格优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专项利率优惠、担保费率下调等方式,降低交通运输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贷款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 10%,期限不少于3个月,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


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对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延缓困难企业税费缴纳时限

准许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八、减轻企业社保缴纳压力

受疫情影响较大、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九、降低商业保险费用

支持对交通运输企业暂停营业期间的商业车险实施保费减免,同时降低企业承运人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十、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房产为国有资产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租金减免或缓缴;对已签订租金合同的交通运输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入驻货运场站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物流企业,当地财政给予月租金50%的补助,补助期限1个月。


十一、降低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费等成本

适当降低 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充换电服务费,给予3个月充电费用优惠。适当延长本轮巡游车经营权年限,但延长期间车辆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二级。


十二、补助重载货车车辆检测费用

2月29日前,完成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做好复工准备的渣土车、泥浆车车辆检测费用由当地财政补助50%,公安交警部门优先办理车辆通行证。


十三、严控生产物资价格哄抬涨价

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物资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 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市)可自行制定相应执行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动态监测,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wA-kHABgx9BqZZIAo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