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阿sir,自己家的鞋子出口到印度,申请亚太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什么?
A:当然是填A呀。
Q:那为什么隔壁老王也是出口到印度,原产地标准又填E呢?
A:这是因为老王的鞋有料件是进口的呀,所以填“E”,也就是ECTH。
Q:那为什么隔壁老李又填B呢?
A:你这行业动态倒是了解得很仔细呀,实际上在使用《亚太贸易协定》申报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时,第8栏:原产地标准,会使用到“A“”B“”C“”D“”E“五个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协定》成员国拥有近30亿人口的庞大市场,横跨东亚和南亚两大世界经济增长极。此外,中、韩、印、斯四国还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给予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平均降税幅度均为86%。
期间,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六个成员国对共计10312个税目的产品削减关税,平均降税幅度为33%。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协定》,《协定》是中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中国目前唯一涵盖东亚、南亚地区并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要想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一定要注意正确申报《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Rule1:
进口成分为0则填“A”。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填写字母“A”。与此对应的产品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进口成分就必须为0。
Rule2:
中国企业不能填“D”。
因为中、韩、印、斯四国还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给予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平均降税幅度均为86%。那么只有孟加拉国和老挝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时可以使用标准D,作为中国的生产企业将不适用标准D。
Rule3:
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剩下的情况下,按照《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要优先适用部门行业标准“E”。
什么是原产地标准“E”呢?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3)附录二A,附加到本修正案当中,作为《亚太贸易协定》第三条(二)中的部门/行业协定。附录二A是《亚太贸易协定部门原产地规则》,其附录注明了:
1. 根据原产地规则第三条(2)款的规定(《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下列表格第三列的标准适用于本表所列产品。
2. 下列表格所列特定产品分别依次适用下列表格第三列原产地标准及第三条(1)规定。若产品不能满足下列表格第三列的原产地标准,再适用第三条(1)的规定。
3. CTH(品目改变)指的是所有非原产材料发生了《商品名称和编码的协调制度》前四位税则编码的改变。
4. 最后生产工序在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我们还是以鞋子来做案例。老王的鞋子,HS编码为6401在附录二A列表内,因此优先使用原产地标准“E”,且符合品目改变,按照该证书背页说明,“符合行业、部门协定(见附件部门特殊原则)的填写字母“E”,其后应加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如“E”CTH。”因此HS编码6401的鞋靴,进口成分10%,该编码在行业、部门协定内,符合品目改变原则,那么这一批鞋靴必须填写“E”CTH,而不是B10%。
Rule4:
当产品HS编码不在附录二A中,排除了部门行业标准“E”之后,才能根据进口成分和区域价值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原产地标准“B”“C”的申报。
(1)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B”。
要注意这时按照亚太原产地证书的背页说明,要在字母“B”的后面填写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百分比表示,(如“B”50%);
非原产不超过FOB 价的55%,原产地标准B+X%,X是非原产材料的百分比,也就是进口成分,那么X应小于55,且申请书进口成分百分比应与X保持一致。
(2)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C”。在字母“C”的后面填写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C”60%)
第四条规定也就是原产地的累积标准,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
“C”+Y%,Y是区域价值成分且应大于60,申报人员在填写申请书时,商品进口成分应该与Y不一致,保持申请书中进口成分+Y=100。
文:汪硕
编辑:代俊
发布:朱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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