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大学生为70元当“枪手”

2019-08-19     钦南检察

大学生为70元当“枪手” | 玉州法院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考试作弊不仅违纪,还违法!


每次考试前,监考老师就会重重复复强调,不许作弊。作弊被发现立即处理,考卷为0分,并禁考。然而,这种行为真的只是简单的违纪吗?后果真是这么轻微吗?

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或者组织“枪手”替人考试、提供试卷或者答案,则有可能负刑事责任。玉州法院近日就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份,玉州区的朱某为了帮助朋友郭某、叶某通过自学考试,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在校女大学生小苏,要求小苏帮找两名男生代替郭某、叶某参加2019年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科70元。小苏在学校兼职群里发布信息,说要找人帮写试卷,酬劳70元。很快就有两名男生小宁、小李联系上了小苏,说愿意替人考试。对于替人考试是否有风险,小苏根据朱某安慰她的一套说辞又安慰了一遍小宁、小李,叫他们不用怕,被发现了就直接走人不考就行了。

于是4月13日早上,小宁、小李在拿到郭某、叶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后,走进了某中学考场分别开始代替郭某、叶某考试。但是,由于小宁、小李与被替考的郭某、叶某在年龄和相貌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很快就被监考老师发现了异常。监考老师随即将2人带到办公室询问,惊慌失措的小宁、小李很快承认了替人参加考试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

案发后,朱某、小苏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小宁、小李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到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网络图片)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朱某、小苏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小李、小宁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公安机关移送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玉州区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小苏、小李、小宁三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而对朱某,则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提公诉。

玉州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并根据朱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的犯罪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朱某当庭认罪服判。

法官认为

考试是一场选拔优秀人才的公平竞争制度,无论是作弊、替考,还是提供试题、答案,均是扰乱公平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作弊的相关行为作出定罪的规定,是拨乱反正、维护公平正义、让学子成长为国家栋梁的法律保障。考生、家长、社会,应共同守护这一场场标志着公平、公正的选拔,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之事。

法律条文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丨玉林市玉州区法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XldrGwBvvf6VcSZHpV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