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受让村委会房屋土地,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该如何要求赔偿?

原标题:协议受让村委会房屋土地,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该如何要求赔偿?

导读:2000年张先生协议受让村委会房屋及土地,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2020年却接连惨遭镇政府强制拆除。经过法院审理,终被确认违法。那么张先生应当何如要求赔偿呢?我们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A乳制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5日,厂房位于纽海镇牛虎村。A乳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于2000年从纽海镇牛虎村村民委员会受让取得的,缴纳了相关费用并办理了手续。

张先生受让之后将厂房无偿交由A公司使用,此后,A公司又在原厂房基础上做了升级改造,新建了约 2000 平方米的建筑,全部建筑面积为 2500平方米。张先生及家人常年在此居住生活,管理公司事务。

2016年4月5日,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市政府2015年地9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原告房屋在该批复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未搬迁。

2020年3月17日上午,A公司八间200平方米的厂房被征收方拆除。

2020年9月25日,在A公司及经营人员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镇政府大量人员再次聚集到A公司处,将剩余厂房突击拆除。此次拆除致使全部房屋灭失,厂房内生产设备、库存货品、生活物品等直接被砸毁、掩埋,其后又被拆除人员迅速清理,不知所踪。

暴力强拆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其公司经理张先生及家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沉重的精神打击。A公司就其两次拆除行为均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分别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生效。A公司应当如何主张行政赔偿呢?

律师说法:

首先,结合建设年代、合理维护、土地升值等因素,涉案房屋应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判断其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涉案房屋及土地系张先生于2000年10月12日从牛虎村村民委员会协议受让,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20万元,对此进行了公证。王先生受让厂房地上物的同时也取得了附随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该价格实际包含了房价及地价。

随着时代发展,地价飙升,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全面合法化、市场化,张先生所持有该宗土地价值必然是升值的。张先生系土地实际使用权人,涉案房屋系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权利人有权请求镇政府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其次,关于存货物品损失,因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张先生无法提供采购单据等其他证据证明物品数量,镇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张先生提交的评估报告、物品清单事实清楚,赔偿请求合情合理,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行政机关应该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张先生房屋系生产经营用途,镇政府按照15元/平方米/月计算,无法弥补因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镇政府应当赔偿张先生停产停业损失、人员补偿费用、厂房租金损失。

张先生自受让该处土地及房屋后,投入大量资金及精力进行生产经营。因镇政府拆除造成张先生无法使用房屋场地自行生产经营,也无法通过租赁获益,直接造成停产停业,镇政府应当赔偿张先生停产停业损失、厂房租金损失。

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张先生尚有10位员工坚守岗位,按照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张先生应补偿员工共计40万元,同样属于张先生直接损失,镇政府应予赔偿。(李垚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