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8月21日讯(记者 洪常良 通讯员 庞曼)8月6日12时,菏泽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在菏东高速菏泽西收费站执勤过程中,对一辆鲁H牌照的小型轿车例行检查,发现驾驶员出示的驾驶证字体模糊有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嫌疑,执勤民警随即带驾驶员到执法站进一步调查。
在驾驶员向民警提供身份证信息核查后,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所提供的信息与驾驶员不相符,照片也不是同一人。面对核查的信息,驾驶员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驾驶员孙某,40岁,家住梁山,自己原本有驾驶证,但在2018年因醉驾被吊销,同年12月花了200块钱办理了假证,并套用了自己朋友的信息换上自己的照片。
8月20日,菏泽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孙某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并于其接受处罚的当日,将驾驶员孙某送至东明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菏泽高速交警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驾驶人员应当依法获取驾驶证,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也给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请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