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地发布悬赏公告,涉及这5人→

2023-09-05   巴中日报

原标题:巴中一地发布悬赏公告,涉及这5人

举报联系电话:0827-8123110、0827-8232787

联系人:执行指挥中心(南江法院执行11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8)川1922执3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仲明与被执行人鄢家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鄢家齐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鄢家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刘仲明借款本金57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刘仲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鄢家齐,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012182071,住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莲池村1组。

悬赏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2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922执5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辉与被执行人林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茂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川192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辉劳务工资209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建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林茂,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11284273,住四川省南江县双流乡菩船村4社。

悬赏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922执恢1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蓉与被执行人吴绍海、何冬梅、黄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绍海、何冬梅、黄平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何冬梅、吴绍海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王玉蓉第一笔借款本金6100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玉蓉自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9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503809.90元,本息合计1113809.90元,2018年9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以本金6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何冬梅、吴绍海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王玉蓉第二笔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玉蓉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10日利息143013.70元,本息合计293013.70元,2018年9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玉蓉对被告黄平的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玉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吴绍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坪河镇钟山村1组9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910264712。

被执行人:何冬梅,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春光公寓工地,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03174728。系吴绍海之妻。

悬赏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2%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922执恢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运平、张仕琼与被执行人岳兴顺、尹秀宗、岳建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兴顺、尹秀宗、岳建宗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岳兴顺、尹秀宗、岳建宗三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共同清偿原告吕运平、张仕琼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6月份的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岳兴顺、尹秀宗、岳建宗已向二原告支付的利息以原告吕运平、张仕琼向被告岳兴顺、尹秀宗、岳建宗所出具的利息收条金额为准,并在三被告上述应付利息之中予以扣减。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吕运平、张仕琼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岳建宗,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607100918,住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红星段146号1栋3单元8楼3号。

悬赏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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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江法院

编辑 | 郭翩翩 责编 | 韩梅 审核 | 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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