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坚持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严格依法办案,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2月1日,该院批准逮捕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和一起窝藏案。
2020年1月21日15时许,黄梅县刘佐乡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2020年1月21日下午,程某林与张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程某林心生怨气,后驾车持刀到刘佐乡梅花屋村张某某父母家,在大门口将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母亲卢某杀伤。随后,张某和卢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1月22日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该院检察官江波克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交通不便、证人抵触情绪加大、有被感染风险等困难,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详细听取公安机关案情介绍,全面系统梳理在案书面证据材料、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提出案件定性意见,并对证据薄弱环节、下一步侦查取证、讯问要点提出多条意见,加快了办案进度。1月29日,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案件审查批捕办案期限内检察官加班加点,不受疫情影响,快速细致核实案件证据、仔细审阅卷宗、精心制作法律文书,保证了案件快速高效处理,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及时稳定了当地民心,促进了社会秩序恢复。
1月29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一起窝藏案。2020年1月21日下午,程某林在刘佐乡梅花屋将张某、卢某杀伤后乘坐出租车潜逃至蔡山镇,其朋友洪某得知此事后,将程某林带到自己的虾棚落脚并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企图外逃。
案件受理后,黄梅县检察院按照最高检相关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呈现人际传播、接触传播等特征的实际情况,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官王全胜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审查案卷后,通过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此举贯彻了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了疫情的传播,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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