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其中,“变通”二字意味深长。
多年来,深圳特区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着特区法规创新和变通力度还不够的问题。此次《意见》对特区立法权的“变通”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中央赋予深圳新的法治使命,鼓励深圳继续创新,做好先行先试的职责。
法律界人士表示,经济特区立法权一项重要的权力就是立法变通权,其变通规定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很多人在谈到经济特区立法权时,都会强调“先行先试”是其根本特征。但先行先试本身尚不能凸显经济特区立法区别于一般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的独特之处,立法变通权才是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根本特征。
什么是立法变通权?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产生的,经济特区法规只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或基本原则,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
例如,1995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突破了《企业破产法 ( 实行) 》的适用范围,将所有企业都纳入了破产范围,后来这样的规定被全国性法律制度所采用。
与民族自治地方不同,深圳经济特区具有明显的探索性和区域性,为改革发展创造空间,经济特区运用特区立法变通权,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通,解决了深圳在发展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难点问题,为深圳的发展创造了制度空间。
“立法变通权”为深圳大胆改革、立法提供政策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深圳至今先后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的决定445项。目前现行有效法规167项,其中特区法规128项,较大的市法规39项,超过三分之一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先行先试。
深圳在立法上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这些法规,不仅护航深圳的发展,更为后来国家立法提供参考蓝本。那既然如此,为何此次《意见》还明确强调“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并允许深圳“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呢?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林志平认为,虽然深圳拥有特区立法权,但授权立法制度仍未完善。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数量的增加,如何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中央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他说,此次《意见》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允许深圳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这就为深圳大胆改革、立法提供了政策保障。
立法变通权该怎么用?
深圳大学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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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对立法变通权重要性的认识
立法变通权是特区立法权行使、特区立法的一个重要创新手段。不同于其他城市,本次《意见》出台后,深圳凸显了立法变通权,可以对法律进行变通、突破,这远比其他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更加具有深度、广度。这是鼓励深圳改革、创新,立法先行、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经济领域、港澳政策上做出突破。这是中央对于深圳先行先试的鼓励和政策支持,深圳也需要探索出更多的具有引领性的政策法规,做好先行先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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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立法变通权,梳理现行法律法规
经济特区立法是以功能为导向的,行使立法变通权时应当立足于特区实际,突破上位法,行使创制、变通和填补的功能。全面地梳理现有的特区法规政策,紧密对标和围绕《意见》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行对标性地研究,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梳理,聚焦重点领域,制定或者修订一批需要变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特区法规,突破体制障碍,为改革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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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科学行使立法变通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大胆借鉴国内外发达地区、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使得我们特区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更加科学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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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加强专业研究机构建设
人才是决定一切工作和事业成功的必要和关键因素。对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来说,立法人才对立法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建设,对促进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结合、人大立法制度建设与法学教学实践结合,提升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的质量,意义重大。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或更好地运用好立法变通权,相关的研究工作、相关的人才队伍,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
(1)2019年08月23日南方网消息:中央再提“深圳要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背后有何深意?
(2)2019年3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变通直到——以深圳市变通类立法为样本的分析
(3)2017年6月《南海法学》:特区立法权的实践状况和社会效果——— 以 深 圳 为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