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分享 | 管委会参与强拆,区政府被确认为违法

2019-11-10   中师拆迁律师

此案例来自中师律师事务所真实代理案例,王先生是浙江温州龙湾区永中街道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王先生及其家人在此居住了三十多年。2017年王先生所在的村落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由龙湾城市中心区管委会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2017年12月17日,在双方未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当事人还未获得妥善安置的情况下,龙湾区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将王先生的房屋予以违法拆除。

被拆之后,王先生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通过查询龙湾区政府的官网,可以得知,管委会仅仅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王先生将设立管委会的机关也就是区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

案情分析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都陆陆续续成立经济开发区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专门的管委会负责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

因此,在近几年发生的违法强制拆除的案件当中,很多地方实施强拆的主体都是管委会。因此,有的直接将管委会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有的却将管委会的所属一级政府作为被告告上法庭。为什么会有区别呢?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由上可知,到底是以管委会为被告还是地方政府呢?关键就在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具备,则管委会为被告;如果不具备,则以设立管委会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进行起诉。

本案中,龙湾城市中心区管委会仅仅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王先生对其行政行为不服,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法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