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先生等8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尹先生等8户系汉阴县城关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21年7月突然发现自家的承包地在未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下,却有人在上面施工。他与施工人员沟通协商多次,也找了上级部门协调,均没有什么进展。眼看着自家的承包地上的施工仍然进行,尹先生等人心急如焚,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慕名找到了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委托征地拆迁领域的著名律师王静律师和张亚茹律师为其代理人。
经王律师调查发现,该施工单位在承包当地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施工建设。随后尹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向当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对该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超过法定期限,县住建局仍然未有任何查处行动,也没有对顾某进行任何答复。这时尹先生等在两律师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对该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查处职责。
在该案提起诉讼后,审理过程更加一波三折,刚开始安康铁路法院以原告与案涉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王静律师看到法院判决后,调整代理思路,指导当事人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之后,该案经过二审,并由西安铁路运输采纳了王静律师和张亚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与案涉施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指令发回一审重审。在案件重回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后,该院认为县住建局对该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具有法定查处职责。超过法定期限,县住建局仍然未有任何查处行动,也没有对尹先生进行任何答复。因此,县住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面对律师的意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力辩解。一审法院认为,县住建局既然认为其已经合法征收了尹某等的土地,但未向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县住建局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采信了两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