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广西人遛狗不牵绳最高罚500元!

2019-07-26   钦南检察

伴随着“宠物热”现象的升温

养犬已成为不少居民的生活乐趣

目前,居民社区内的

犬类多以小型犬、品种犬为主

也有不少大型犬

和无人看管的中华田园犬

不系牵引绳的比比皆是

对怕狗人士和老弱病残者

造成了一定威胁

经常有市民反映犬主不文明养犬


最新消息

今年9月1日起

遛狗不牵绳

最高罚款500元



7月2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将重点整治以下10项不文明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2.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3.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4.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5.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

6.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7.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8.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9.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10.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据介绍,这十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是从开展的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的12.9万份有效回复中总结,并按照民意调查的排序来确定的。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首次专门就法规中的一个内容开展民意调查,而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作出相关法规规定。

“霸座”等行为与个人诚信挂钩

在媒体上经常看到针对铁路旅客不文明行为的报道,如高铁“霸座”、恶意逃票、扒阻车门、车闹等等。目前,铁路客运部门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对这类不文明行为,《条例》也有一些创新的规定。

按照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条例增加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规定。如: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同时在法律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如违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遛狗不牵绳最高罚款5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

其中,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关于文明行为基本准则,不少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来源:南天一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