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贩卖对公账户供诈骗人员使用!南宁警方成功打掉一黑灰产业团伙

2020-04-08   钦南检察

4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就青秀公安分局“3.18”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及其黑灰产业专案侦办情况进行通报。据悉,3月18日,在南宁市公安局指挥下,青秀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一个对公账户收购贩卖团伙,抓获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的嫌疑人27人(刑事拘留5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处理22人),缴获涉案公章245个,对公账户150余套,用于办理企业账户假房产证11本及手机电脑一批。


少量信息中循线追查挖出大案


2020年3月18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在工作中获得关于涉案对公账户线索,按照市局指示,青秀分局立即由刑侦、合成作战平台及派出所成立工作小组,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通过连日来对案件线索的多次研判与排查,终于在海量的信息中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松,并于3月24日中午14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丽原天际大厦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松抓捕归案。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松的突击审讯,黄某松对自己贩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2018年以来,黄某松自己使用其本人以及他人身份证、电话号码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20余套,办理的这些营业执照均未曾使用,都是以1000多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在审讯过程中,黄某松不仅供述了其买卖对公账户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其上下家信息,一个涉及收购贩卖对公账户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鉴于案情重大,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分局立即抽调刑侦、网安、派出所等精干警力成立“3.18”专案组,在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深挖侦办。



雷霆出击,抓获27名犯罪嫌疑人


根据黄某松的交代,一个名为李某辉的犯罪嫌疑人进入了民警的视线。经过调查,李某辉是此次案件中最为关键的人物,外号“老四”。根据目前案件掌握的线索,此次案件中涉及到的对公账户贩售的终点站最终流向都是在他那里。能否将此人及时抓捕归案是本案能否最终成功的关键点,为了不打草惊蛇,专案组立即决定当天对李某辉实施抓捕。


3月24日17时许,经过排查研判,专案组在李某辉经常出现的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一路新巢时代大厦展开布控,在停车场出入口将准备驾车逃离的李某辉当场抓获。李某辉到案后,专案组民警当即组织警力对李某辉位于新巢时代大厦内名为南宁市火爆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在公司内查获、扣押已办理好的19套工商营业执照,对应的对公银行账户及11本用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辉供述,其本人于2017年开始组织人注册办理、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及相关一整套资料至今,以每套资料12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指使下层级人员黄某松等人组织他人注册空壳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利用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随后李某辉将账户连同公司和法人代表等完整信息、公司印章、银行预留手机号码、U盾、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密码等全套资料以5000元的价格通过网上售卖非法获利。李某辉对其本人倒卖国家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也交代了本案的其他涉案人员。3月25日至3月27日,根据李某辉的供述,专案组陆续将本案的其他近20余名涉案人员抓捕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均对以自己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并进行倒卖获利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除此之外,在专案通过对李某辉案件信息线索的整理筛选,发现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权,曾向李某辉购买了88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材料,另发现刘某权曾帮61人办理过209家公司或个体户营业执照及配套材料用于买卖。3月30日专案组成功抓获嫌疑人刘某权,经审讯,嫌疑人刘某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他的供述,专案组于30日下午将5名涉嫌制贩对公银行账户及营业执照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至此,3.18专案宣告全面侦破。涉嫌制贩对公银行账户及营业执照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2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深挖彻查 落实管控


对本案目前尚未到案人员,专案组表示将坚决进行抓捕,奉劝涉案嫌疑人尽早自行自首。同时对已到案人员将继续加大审讯力度,深挖案件线索。通过对案件信息梳理筛查,扩线深查,确保将该链条打深打透打彻底,实现战果最大化。警方负责人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发现有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和手机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者96110反诈专线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提醒:

买卖、租借银行账户

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仍不了解买卖、出租、出借对公账户以及电话卡、银行卡等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警方提醒,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电话卡涉嫌违法犯罪,实名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只要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警方将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南宁警方正加大力度打击贩卖“两卡”、对公账户违法犯罪,发现一起,坚决彻查打击一起,绝不手软。除此之外,还将继续梳理出该团伙办理的所有账户,提交南宁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将所有涉及账户全部冻结,防止再次用于作案。凡是此案涉案人员,都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


提示一:

贩卖“两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示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示三:

以下情形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提示四:

贩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