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南安一28岁女子被抓,原因令人不齿!

2020-07-30     东南早报

原标题:该!南安一28岁女子被抓,原因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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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是最为稀松平常的事情了

但是如果分享的是违法内容

警察蜀黍可是会找上门!

为深入推进“扫黄打非·新风”专项行动,近日,泉州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东田派出所主动出击,成功查处1起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抓获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一批作案工具,查缴非法淫秽视频100多个。

今年6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微信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并进行牟利。经查,28岁的女子黄某亭系多个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微信群的管理人员之一。在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两天一夜的持续蹲守,7月22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及东田派出所民警最终在南平市成功抓获黄某亭。

抓捕现场视频

据黄某亭交代,自2018年8月起至今,她便一直参与微信群管理,并以此进行牟利。她协助管理的微信群数量众多, 每个微信群的人数大部分在100-400人之间,这些微信群达到人数上限或被举报禁封就会重新再建一个新群,每个群成员收取包月费用。

抓捕视频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亭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

众所周知,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不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发了?

当然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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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网警巡查执法、南安网安

编辑:庄珊珊

审核:赵鹏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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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d9yqXMBd8y1i3sJLD1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