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绿会法工委提出15条修改建议 | 法律建议(553号)

2023-12-09     中国绿发会

原标题:助力《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绿会法工委提出15条修改建议 | 法律建议(553号)

(泰山风景名胜区 拍摄:Yang)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次意见征集工作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了十五条具体修改建议,并已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

现将绿会法工委对《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分享如下:

序号 修改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理由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美丽中国建设,制定本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美丽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建议此处增加制定本条例的上位法依据。
2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 增加“社会参与”原则,无论是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还是保护和利用,均离不开社会的参与。
3 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 1、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容,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保护,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为有些地方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首先是“建立”,其次才是“健全”。
4 第一章 总则,增加一条 增加一条: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增加奖励性条款,提高工作积极性。参照《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5 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第三款 风景名胜区与其他自然保护地范围不得相互交叉重叠。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其他自然保护地范围不得相互交叉重叠。 应当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已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情形,如何处理?
6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第三款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1、需要断句,加个逗号。2、为保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利益,对“补偿”做一下限定,前面加“合理”二字。
7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不得擅自调整边界范围和变更名称。确需调整边界范围或者变更名称的,应当经批准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不得擅自调整边界范围和变更名称。确需调整边界范围或者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后,由批准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审批机关批准。 风景名胜区调整边界范围或者变更名称,应当首先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再由审批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8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五条 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建议对“必要时”进行界定,以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和运用。具体分为哪些情形,建议采用列举式,规定需要听证的几种情形。
10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建议对“补偿”进行限定,前面加“合理”二字。
11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采石、采砂、开矿、开垦、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场,倾倒排放超标污染物、废弃物等;……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采石、采砂、开矿、开垦、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场,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等;…… 第一项去掉“擅自”二字,这是禁止项,不能出现例外情形。第五项去掉“超标”二字,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废弃物,而不是禁止超标排放。
12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3 第四章保护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 建议本条款最后面加一个概括性的表述,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
14 第四章保护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不应该只包含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两项内容,应该还有其它内容,所以,建议此处加一个“等”字。
15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等相关支出按照财政预算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等相关支出优先从上述第一款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 建议首先从第一款的收入中支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等费用,防止以地方财政不足为借口拒绝补偿。

文/Yang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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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b78efaef5ebb1db782c2bc400f486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