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六)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当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缴纳税款后,经海关核注,自动恢复对应的担保额度,实现税款担保额度循环使用。
注意:跨境电商税款担保到期的,应按要求解除相关手续。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后,也可向主管海关要求提前解除税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来源:海关总署、重庆海关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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