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女孩监护人被判赔185万

2020-04-01     铁军传媒

听法官说法

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 于羽佳 通讯员/钟紫薇)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东莞某小区高空掉苹果砸伤女婴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肇事女孩监护人赔偿185万余元。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月的凡凡(化名)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口处被一个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事发后,公安机关查明,苹果系租住在该单元24层、年仅11周岁的女孩小星(化名)不慎从其自家阳台落下,事发时其一人在家。

之后,凡凡历经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其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为:因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肌力2级以下)及开颅术后,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至少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诉至东莞第三法院,向小星及其监护人索赔544万余元,后又以单元防护措施存在设计缺陷及物业未尽到安全警示保障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原因已经公安机关查明,小星对此存在过错,依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小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已采取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且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33681.72元,扣除已赔偿的75000元,判决小星的监护人还应赔偿凡凡1858681.72元。

南方日报 2020-04-01 09:31:15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Fq-M3EBnkjnB-0zupi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