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一女子在视频中称,她在坐高铁时,其后排坐有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因小孩子一直撞击其所坐椅背,其回头进行制止。因此引发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发生了争执,此时,孩子家长突然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
5月3日,孩子的家长首先报警,涉事女子被传唤。该女子认为对方有错在先,且先动口骂人还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该女子和孩子家长分别被处以200元和500元行政处罚。
在此新闻下,网友们的评论中,大多是对“先挨了打,还手也要被罚”的不满和不理解,那么,警方这样处理到底合理、合法吗?
确实,警方按照治安法的规定,将打人和被打人还手的行为定性为“互殴”,这确实也能说得过去,但对于过错方在先的孩子家长罚得更多,也说明警方对于双方打人性质的认定上,还是依法进行了差别对待——因此,不能说警方这样做就不合理不合法了。
当然,这位女孩宁愿成为“互殴”定性与处罚中的一方,也不接受警方从中进行的调解——不愿与对方进行和解这一点上,还是得到了公众的支持。
毕竟,如果这样的事都接受和解,就会更加纵容肇事打人的一方,其以后就会觉得:大不了花几个钱的事,未来说不定动手打人更为嚣张了呢!
但公众对于被打者还手,也要成为治安处罚的对象,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不满。
按照治安法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称:
“(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确实,在此次冲突中,这位女子被打后,可能是下意识地“激情还手”,或被警方认为不属于上述“……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的规定,所以未被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当成了“互殴”中的一方。
不过,这样的认定,其实很难有太严格的标准,这样就会造成被打者如果第一时间还手,就极有可能难被判定为不是正当防卫了——但这又不符合人性的实际。显然,一般来说,面对被打,下意识地进行反击,是人们惯有的动作与正常反应。要想在被打的情况下,仍要求公民都能做一个“理性人”,真的是太难,真的是不符合人性的实际!
最终,这样的规定及判罚,会不会造成民众以后面对挨打时,慢慢地都学会了打不还手,任由施暴者为所欲为了呢?——久而久之,我们的人性基因中,我们的民族性中,是不是就会一点点地累积出“打不还手”的基因了呢?
这位女孩被打后还手,被警方认定为“互殴”的一方,因此也受到了罚款的处罚,虽然这或不会妨碍其未来的政审等,但被打后还手,仍要留下一个被行政处罚的案底,确实仍会感觉内心委屈。
那么,她仍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以纠正警方或可能存在的处理不公情况;或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坚持依法追求正义的最终结果,这才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职责和担当!【原创评论:瑜说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