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贷款392万买到烂尾楼,拒绝还贷遭银行起诉,法院:不用还!

2022-04-16     史家霸唱

原标题:男子贷款392万买到烂尾楼,拒绝还贷遭银行起诉,法院:不用还!

在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无一不希望能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尤其谈婚论嫁时,房子问题基本绕不过去,因为谁都想让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它不光是落脚地,更是自己手中掌握的不动产,是安全感的来源,不过买房也有风险,现在的商品房基本都是期房,不比在超市买颗白菜那样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迅速到手。

而且很多人因为经济条件的制约,无力交齐购房款,只能从银行贷款,然后辛辛苦苦地打工还贷,如果能顺利拿到房子的话还好,就怕出现烂尾的情况,烂尾的房子不光破坏城市的形象,也让购房者心如针扎,钱给了开发商,希望却落空,那种滋味绝不好受。

烂尾了,房子没法按时交付,那在银行的贷款还需要继续偿还吗?有道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自古以来便默认的社会规则,银行的钱也不是大风吹来的,借出去当然要有借有还,所有人都会告诉你必须接着还贷,毕竟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跟银行没什么关系。

三者之间唯一的关联就是房子了,围绕着房子会签俩合同,一个是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一个是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因为合同相互独立,你与开发商的纠纷、与银行的纠纷,自然也彼此独立,开发商因为资金断裂甚至卷款跑路等原因导致楼盘烂尾不能如期交房,属于开发商违约。

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款,可以起诉开发商,但银行那边你还是有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不因为楼盘烂尾义务就原地解除了,就像张三跟李四借了1000块去治病,病没有治好,这又不是李四的责任,张三可以跟医院吵架,却不能因此就对李四说“病没好,我不需要还钱了”。

但今年2月初,浙江嘉兴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判决,最终却是判定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银行本来是让购房人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的,结果败诉了,让许多人感到有那么点意外,那么事情究竟怎么回事呢?

情况和许先生一样的购房人可以了解一下这个经典的判例。

话说许先生在上海工作,在上海拥有一处小房子,小房子当然也是落脚点,但毕竟各方面条件都差,他很想换个大的,只是呢,在上海这种大都市买房压力太大了,许先生多番比对思考后,最终决定在有上海“后花园”之称的嘉善买一套别墅,但,他的积蓄跟总房款还是差着很多口气。

那就只能跟银行贷款了,2014年,许先生办理了按揭贷款,向某银行贷款392万,等支付首付款后,银行随即就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没有走许先生的账户,许先生虽然从此背上还贷压力,但他心里依然很兴奋,按照他的预测,买的房子肯定有升值空间,等新房交付,自己也可以体验一番住大房子的喜悦了。

结果事与愿违,“计划赶不上变化”,许先生还在做着住大别墅的美梦,现实就无情地给了他当头一击,开发商资金断裂,工程停工,宣布延期交房,许先生的心一下就揪紧了,更悲催的还在后面,2018年年底开发商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楼盘彻底烂尾,许先生拿着合同,欲哭无泪。

由于这处楼盘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无法交付,许先生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了,房子没了还背着贷款,许先生心里憋着一口闷气,看了一眼自己跟银行签的合同,上面第38条约定赫然写着: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简单来说,甭管许先生的房子是顺利入住还是烂尾了,他都必须照样按时还贷,许先生起初照样还,后来越还越气,心想自己再也拿不到房子所有权了,干嘛还这么悲催地还银行贷款呢?2019年年底,许先生直接断了向银行支付月供,银行连番催促,遭到许先生拒绝,随即诉至法院。

2021年下半年,一审法院考虑到房子无法完成交付,让薛先生继续按月还贷已经没什么意义,判决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了,但许先生得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没能按时还贷的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许先生一口老血都要呕出来了,开发商没钱退房款,自己拿不到房和这部分款还要一下给银行两百多万,就算把开发商卖掉也是凑不出这么多钱来的。因此,一审判决下来后,许先生立马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与银行的合同解除之后,自己不应该继续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前面提到的许先生与银行所签合同第38条约定,但这一格式条款虽然非常普遍,却存在一个关键性问题,它刻意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减轻了银行的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许先生)。”

许先生遇到的情况就符合这一条款所述情形,开发商破产无法交付房屋,以至于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有依据的,至于他和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应该由开发商去承担。

同样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还银行贷款,为什么许先生的案子是银行败诉,其他很多案例是购房者败诉呢?其实这并没有什么异常之处,因为一般情况下,这一合同解除,购房人收到开发商退还的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债务就转移了,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归还贷款本息。

但是,许先生碰到的开发商破产清算,没钱退还两边的购房款,这个债务是开发商的,一分为二去看待,开发商应该将贷款支付的那部分购房款如数还给银行,许先生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也要予以返还,两边的合同都已经被解除了,债务也没有实现转移,因此许先生不应继续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判决下来后,许先生长舒一口气,感觉心头的阴云都散去了,虽然没能如期实现住进新房子的愿望,但至少不用再两头吃闷亏受委屈,许先生遇到的情况比较特殊一点,并不是所有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都可以因烂尾而免除,所以在决定买房之前,还是应当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做好风险的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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