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款“苁蓉酒”是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销售

2024-09-12     草原古都生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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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苁蓉、锁阳等中药材具有健身、养身等功效阿拉善等地区民间历史以来就有使用它们泡酒饮用传统饮食习俗,随着肉苁蓉被国家列入了食药同源的目录,肉苁蓉作为食品原料开始被广泛的使用在各食品加工商业领域,各式各样的苁蓉酒以普通食品为产品属性也开始在各大商超和土特产店上架销售。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有一款“七味苁蓉酒”却很特殊,只有在药店才能购买,这是内蒙古宏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味苁蓉酒”,它属于OTC非处方药品,是全国唯一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苁蓉酒,配方含有7味药材,具有补肾助阳,益精润燥的功效,适用于脾肾阳虚所致的腰酸腿痛,畏寒怕冷,神疲健忘等症状的治疗。所以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

近日

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就查处了一起经营者

因不知情且未履行法定查验义务

未经许可销售“七味苁蓉酒”的违法行为。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12日,阿左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案件举报线索,对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涉嫌存在未经许可销售超过有效期非处方药“七味苁蓉酒”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3年底,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履行进销货法定查验义务,将通过赠送渠道获得的两瓶生产日期为2020/11/26,有效期至2023/11/25,保质期为36个月,标注有OTC标识,批注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20734的七味苁蓉酒误当普通苁蓉酒摆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以300/盒的价格将上述2盒七味苁蓉酒销售给了投诉举报人车某。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药品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违法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元。

案件性质

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涉案药品和普通苁蓉酒并无明显区别,容易让经营者误认为其系普通酒类食品,而超过10度的酒类也无须标注保质期,当事人违法行为确无主观故意,且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低,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保健酒不等于药酒,由于保健酒一般都添加一些列入食药同源目录的中药材,与药酒有相似之处,这让很多人将保健酒混同于药酒。但事实并非如此,药酒主要以治疗疾病为主,必须取得“国药准字号”,有药物的基本特征,有明确的适应症、禁忌症、限量、限期,必须在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饮用。根据国家规定,药酒必须在正规医院药房或药店才能销售。而“保健酒”以养生健体为主,没有治疗作用,产品上不能明确宣传它的功效或疗效,如果宣称功效就必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号。因此,药酒审批要较保健酒严格得多,治病功效也优于保健酒,而且是对症的。

宏魁七味苁蓉酒作为甲类非处方药虽然不需要医生处方,但也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虽说不良反应比较少、比较轻,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如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温馨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未经许可严禁经营销售药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必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在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必要时,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初审:鲍永明

复审:仇静

终审:闫伟光

供稿:执法大队、药械化监管室

编辑特日格勒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a9a2cf06e7995d5795f7fa3c40383e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