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3月3日,文明镇政府作出文明镇《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小高未取得规划许可在文明镇文明村村东南侧建设的建筑物1864.42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小高于2021年3月8日16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小高不服该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维持了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
原告小高诉称,涉案建筑并非原告私搭乱建,而是起因于当地村委会的招商引资活动。签署租赁协议后,原告斥巨资建造近2000平方米的建筑,自建成至被拆时已逾二十年,作为当地基层组织的文明镇政府应当知晓但从未提出异议。文明镇政府突然强拆原告房屋属于行政乱作为。另外,文明镇政府现已拆除了涉案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及收据,证明其诉讼主张。
被告文明镇政府辩称,被告启动对涉案建筑的违建查处工作,并依法陆续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包括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核实规划审批情况、搜集其他证据材料等。被告依法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予以公告且复议机关对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维持。综上,被告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责过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区政府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审理并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明镇政府向法院提交并出示以下证据证明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1、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4、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5、谈话通知书送达回证;6、询问笔录、视频;7、租赁合同;8、文明镇关于XX村疑似违法建设认定及分区规划查询的函及附件;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分局关于文明镇xx村存在疑似违法建设的复函;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1、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12、文明镇违限期拆除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13、照片;14、见证人身份证明书、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5、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区政府向本法院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1、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小高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单据;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行政复议答复书;4、文明镇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及法律依据;5、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据及邮件详情。
上述证据经过质证,法院认为,被告文明镇政府的全部证据及被告区政府的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证明目的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规划部门确认涉案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文明镇政府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该建设工程属于违法建设,并据此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该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亦无不当。综上,小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高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提醒我们,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盲目起诉,需要您将证据准备充分以及了解相应法律规定之后,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张菁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