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交所对自然人向莉的违规减持行为作出处罚。根据深交所8月4日向向莉下发的《限制交易决定书》,从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对向莉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卖出奥维通信股份。
向莉受到“限制交易”的处罚,源自于向莉的违规减持行为。根据公告,向莉通过司法拍卖从瑞丽湾取得奥维通信1560.8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该股份于6月7日完成股份过户。然而,在完成股票过户后,向莉即加入到抛售的行列,从6月9日至7月17日,向莉通过深交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前述司法拍卖取得的奥维通信股份1376.53万股,占奥维通信总股本的3.97%。
然而,按照相应规则,瑞丽湾在减持前持股比例超过5%,因此其所持股票被司法拍卖后,瑞丽湾及接盘方向莉均应在6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天中减持奥维通信股份比例不超过1%。而且,向莉在减持前,应向交易所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但从向莉的上述交易来看,向莉完全没有遵守相关规则。
因此,深交所认定,向莉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以,深交所最后作出对向莉限制交易的处罚。
深交所对违规减持者作出“限制交易”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在历史上较为少见,上一次出现可追溯至2018年。但尽管如此,对对违规减持者“限制交易”,显然不是什么“放大招”,有关媒体这种“放大招”的说法显然是夸大其词了。因为这种“限制交易”的做法并没有让向莉承担任何的经济损失,根本算不上“大招”的范畴。硬要说是“大招”的话,那也只是交易所层面的“大招”,由于权力所限,交易所层面并不能对违规减持者作出经济上的处罚措施。
所以,面对向莉的违规减持行为,并不能停留在交易所处罚的层面上,证监会层面的处罚还应该及时跟上。这其实也是贯彻《证券法》精神的需要。毕竟从监管的角度,需要做到有法必依。既然《证券法》对股东的违规减持作出了处罚的规定,那么,对违规减持的处罚最终需要落实到《证券法》中来。
而既然向莉的减持行为在减持数量与信息披露上都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关股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而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出处罚。该条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向莉的违款减持行为,显然不是限制交易就可以了结的,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还必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向莉违规卖出奥维通信股份1376.53万股,对应的金额显然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就意味着对向莉违规减持的罚款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所以,对违规减持者“放大招”,就不能限于限制交易,还必须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违规减持者作出处罚,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还应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而且就“放大招”而言,其罚款就应接近“顶格处罚”,而限制交易对于违规减持者只是“挠痒痒”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