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名誉侵权案件,原告小方(化名,女)在微信聊天时因琐事与同事小郑(化名,女)发生争执,小郑向小方发送“神经”等词汇,引起其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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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群什么也不知道
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们法庭见。
神经,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和接受毛钱关系。
@群主,踢出
小方已被移出群聊
在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后,小方又看见小郑在共同的微信群里示意群主将小方移出群聊。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要求小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与同事微信私聊被回“神经”
2个月后她被诊断为抑郁状态
2019年5月
小方经小郑介绍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后因琐事双方产生争执,小方在微信中说:“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们法庭见。”小郑表示:“神经,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和接受毛钱关系。”
同年7月1日
小方感觉不适前往省安宁医院就诊,病情诊断为:患者因情绪压抑,易发脾气5天,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医生建议药物治疗,休息1周。为此,小方产生心理测验、咨询、治疗等费用总计287.5元。
同年7月
小郑在两人同在的微信群内@群主,说:“踢出。”随后,小方被移出群聊。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伤害,遂起诉至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认为
本案中,小方在聊天时向小郑发送“神经”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
所谓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神经”一词的涵义一般解释为“行为失去常态”,多用于对人的非正面评价,属于贬义词汇,但与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语言仍具有较大区别。“神经”一词在一对一、点对点的聊天语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负面评论范围。因而,小郑使用“神经”词汇,没有达到损害小方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
小郑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将小方移出群聊,行为性质属于提示群主履行互联网群组管理职能,并未在公共空间对小方的名誉、人格等进行负面评价。小郑使用“神经”词汇以及在微信群里授意群主将其移出群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与小方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小方要求小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小方的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
判断小郑的言辞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而非仅根据小方一人的感受来判断,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人格权而非仅保护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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