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咸阳》讯: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就有个别驾驶人不仅不汲取教训,还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咸阳市三原县交警当场查获。
2019年8月7日晚,咸阳市三原县交警大队环线中队在南环路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时,驾驶员任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AL***1小型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酒精含量26.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民警通过公安网作进一步调查时发现,驾驶员任某某曾于2018年11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原县交警大队查处过,本次酒后驾驶属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三原县交警大队对任某某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面对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任某后悔不已。
交警提醒:醉驾——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取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酒驾或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并处吊销驾照;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可并处吊销驾照;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吊销驾照。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们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咸阳广电全媒体记者 崔曦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