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就已经危害妨害了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和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近日,玉林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犯持有、使用假币案件。上诉人蓝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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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蓝某原是南宁隆安某工地的水电工人,因其所在小区的工程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蓝某就此失去了收入来源。
201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蓝某在南宁市某公厕内看到有卖假币的信息,因为没有了收入,就想着买些假币用,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通过QQ(即时通讯软件)与网名叫“天马”假币卖家取得联系,经过一番询问和还价,最终蓝某以一张50元的假币以15元的价格,20元的假币6元的价格,向卖家购买500多张假币,面值10000多元,双方谈妥后,约定到云南文山交易假币。同年11月中旬,蓝某如约来到云南文山市文山体育馆,将卖家事先放置在草坪中的假币拿到手,蓝某拿到的假币是两张一版的半成品,蓝某即买来工具对假币进行裁剪、作旧,将假币作旧与真币相似后,即拿去使用,至案发前,蓝某通过日常使用,已使用了面值1000多元的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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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29日,在云南省文山市河西路113号马路边,蓝某被抓获并从其自用的小车上搜查到面值50元的假币97张、面值20元的假币301张,共计398张,总面额10 870元。
本案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9月4日,玉林市中院对蓝某持有、使用假币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蓝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蓝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玉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经核查,因蓝某删除网上聊天记录,通过侦查技术无法取得相关电子证据,无法查证蓝某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原判根据蓝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蓝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作者丨刘全盛
图片丨网络图片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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