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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在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
全面启动重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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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近日,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却遇到了一件让人瞠目结舌的事:一对夫妻违规设摊经营,其中一人竟还“赖皮”坐地阻挠执法......
8月20日,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机动中队在光明西路执行夜间巡查。
巡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商贩位某夫妻二人在光明西路及银都蓝湾小区南门违规设摊经营,违反了《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而这对夫妻的违规行为,不是第一次被制止。位某夫妻二人曾因不听劝告,在此处违规设摊经营,被行政处罚多次。
当天,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要求对商贩位某夫妻二人经营工具依法暂扣。
对此,位某夫妻二人竟拒不配合!非但不听从执法人员的劝告,还用言语污蔑攻击执法人员,并撕破了执法队员的肩章!
位某甚至采取坐地不起,诬告执法队员动手打人等恶劣手段,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围观。
在此期间,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努力进行劝说,位某却不停劝告,继续无理取闹,并嚷嚷着“报警”解决。无奈之下,执法人员最终选择报警处理此次事件。
经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查,位某的行为已经严重阻挠、阻碍执法人员执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以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相关规定。
最终,位某依法被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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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立临时经营性摊点的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审批事项。因建设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征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道或临时建设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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