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一跑了之?法律的严惩在等着

2019-08-13     在玉溪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第一时间救助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逃避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今天,以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望老司机们珍爱生命、安全驾驶,肇事后切勿心存侥幸、一走了之,企图逃避法律惩罚!

案例一

开车不注意,撞人致死还逃逸

2019年1月20日,李某东驾驶小型轿车由峨山开往易门方向,在行驶途中,因注意力不集中,与行人柏某山发生碰撞,造成柏某山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东未停车、未报警、未抢救伤员、未保护现场,而是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终,李某东受不过良心谴责投案自首。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

案例二

乱停车出事故,“跑路“最终落法网

2019年3月3日,白某祖醉酒超速驾驶私家车从化念收费站驶往兰磨线方向,行驶过程中,撞上杨某林停在行车道内的货车,导致白某祖的车失控后掉入排水沟,白某祖当场死亡。事故的发生白某祖有一定责任,但杨某林将车停在行车道内,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进行施救,报警,而是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同样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最终,通过交警多方侦查,在楚雄将嫌疑人杨某林抓获。目前,该案件已以交通肇事逃逸案立案移交检察院。

法律链接

杨某林、李某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杨某林、李某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杨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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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怎样应对?

交通事故发生在一瞬间,因此有很多肇事者顿时惊慌失措,有的甚至逃离现场,延误了采取适当措施的时机,致使后果更加严重。为避免上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

交通事故后处变不惊有六招

1.立即停车,拉紧手刹,切断电源,勿待在事故现场,立即开启危险信号灯(双闪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须在车后150米外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抢救伤者,如果事故中有人伤亡,不要随意挪动伤者(若懂得急救应立即对伤者进行急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注意靠近伤者时,请先确认四周是否安全。

3.检查油箱、油管是否破裂,燃油是否溢出,避免在周围用火,如发现车辆漏油,应立即和伤者离开现场。

4.及时报警,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10电话。

5.保护现场,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可用手机、或照相设备,现场拍照固定痕迹。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尽量全面记下事故有关双方的信息;若事故现场有第三方目击者,记下其姓名电话,以备日后请其当证人;交警到达现场后,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由警方作笔录,并通知保险公司。

注意事项

保护现场,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看现场散落物等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即:用白灰、粉笔、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二是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以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抢救伤者时,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也必须做出标记,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作为受害者,

如果伤害不重,还有意识的情况下,

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马上拨打110、120,确保事故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并使自己得到救助;

第二、注意查看周围的情况,看看交通信号灯的情况并查看是否有目击者能为自己作证;

第三、如果肇事者要逃逸,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或者车辆的特征。

来源:玉溪交警

编辑:韩娅娇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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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ZlnniGwBvvf6VcSZpNk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