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北京市发改委联合多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这次要整治些啥?
两个关键词
1清理法规政策文件
本市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2项目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哪些行为将被重点整治?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具体整治措施有哪些?
(一)制定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部门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区级文件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清理,清理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二)随机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总数的25%
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原则上按照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不低于25%确定,对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线索征集
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
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专栏”,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下一步,北京市各部门、各区还将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