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消”的李大爷!替人当老板,事后还真麻烦......

2019-10-28     包头新闻网

10月22日,包头新闻网以

《懵了!包头七旬老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为题,报道了家住昆区的李大爷因无法购买飞机票,才发现自己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报道发出后,昆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孙天硕与记者取得了联系。“2015年,因为债权问题,原告公司到昆区法院起诉了李大爷当时担任法人的企业。立案后,法院发现营业地址已经人去楼空。”孙法官表示,“两次下达起诉状未果后,昆区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起诉内容刊登在了报纸上。”

“开庭时,李大爷担任法人的企业缺席。2017年,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被告公司资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限制消费令》,对企业法人限制消费。”孙法官说。

为了弄清情况,10月24日下午,记者陪同李大爷来到昆区法院执行局。“我2007年任的企业法人,借款时间是1992年,前面经过那么多次的变更,为什么要我来担责?”李大爷不解。

“企业改制不是简单地更换一个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国有企业依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在与李大爷的沟通中,孙法官了解到李大爷在该企业只是挂着法人代表的名头,却不享有法人代表的权利。

挂名法人的风险特别大,可能会无故吃上官司,甚至还会有牢狱之灾。”孙法官表示,虽然在李大爷任法人代表之前,该企业已经变更了多次名称,但其本体未变。李大爷离开后,该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法人还是他。因此,执法部门限制了法人代表消费。

孙法官表示,李大爷的这个案例时间跨度较大,接下来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延伸调查,尽力帮李大爷解除限消。据悉,挂名法人虽然是挂名,但是在对外的法律效力上,承担着与非挂名法人一样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在刑事责任方: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挂名法人代表虽然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则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此,孙法官提示,不要随意答应做挂名法人,以免惨遭算计,充当冤大头

李大爷的身份最终将如何恢复?

包头新闻网还会继续关注。

(记者:王璐)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ZhDcEm4BMH2_cNUg5k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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