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6·5”环境日
暨“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
新闻发布会
6月5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5世界环境日”暨“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会上通报了近五年来“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发布了《关于为黄河流域(阿坝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2020年涉生态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2020年涉生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吧!
孙子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孙某在黑水县芦花镇竹格都村拉都组山上,通过安放铁丝和尼龙绳等方式猎套野生动物,先后五次猎捕野生动物共11只,并将捕获猎物就地剥皮肢解,运回家中存放。侦查机关在孙某家中查获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孙某当场对猎捕野生动物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偶蹄目麝科的林麝和马麝。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裁判结果】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某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11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肢体42块予以没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泽让甲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泽让甲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301线827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2020年2月12日红原县瓦切镇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群众和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和设备扑火,此次草原火灾于2020年2月14日7时左右扑灭。2020年2月12日正值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红原县瓦切镇草原失火,致使救灾人员大量聚集,给公众造成不确定性的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泽让甲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过失引起草原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据此,红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泽让甲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扣押在案的浅咖啡色藏装一件作为物证收集在案。判决后被告人泽让甲表示不上诉。
泽旺仁真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泽旺仁真于2006年起任黑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4年起任黑水县环境资源保护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务对象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计97万元。被告人泽旺仁真未经招投标程序将黑水县2013年至2016年生态环境考核监测项目,指定给四川省创晖德盛环境检测公司(以下简称创晖公司)实施,后多次收受创晖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文彪感谢费78万元;被告人泽旺仁真在黑水县2013年至2017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项目中,为四川省地质勘察院环境工程中心(环境工程中心)和四川省天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源公司)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及拨付款项时提供便利,其从中收受好处费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泽旺仁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由其家属退赃8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泽旺仁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泽旺仁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有退赃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黑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泽旺仁真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被告人泽旺仁真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八十九万元继续追缴。
康建军、韩兴志非法出售、
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康建军因岳父夏正安告知其修建在勒乌镇二甲村台盘的蓄水池内发现有淹死的动物,便与妻子翟周莲前往台盘蓄水池查看,发现池内漂浮有2只大猴子和1只小猴子死体,康建军将3只猴子死体捞出放于蓄水池旁。1月12日,康建军电话联系被告人韩兴志问其是否购买淹死的猴子,韩兴志表示需验货。1月13日韩兴志租用杨春林私家车前往二甲村台盘,二被告人以26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后韩兴志将3只猴子死体装入编织袋乘坐租用车辆返回家中,并于次日将3只猴子死体悬挂于院内核桃树上晾晒。经鉴定,3只猴子死体均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建军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韩兴志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原告杨富平、曹龙、王云芳、曹智浩、
曹家俊与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谢文军、陈智勇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3日在汶川县水磨镇福利大酒店旁边河边举办展销会获批后,以出租摊位并提供服务为由邀请不特定商家到会参展。其发布的邀请函以要约的形式载明了此次展销会的时间、地点、展销内容、展位设置、展位价格等内容,并提示了参展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第三人陈智勇租赁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此次展销会的摊位,并按要求向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其《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19年8月19日第三人陈智勇与死者杨琴作为参展商户人员一同于到达汶川县水磨镇租赁摊位参加此次展销会(销售商品)。死者杨琴在汶川县“8.20”强降雨洪涝灾害中不幸遇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展销会组织者,将摊位出租给各参展商户并对展会秩序作管理,各参展商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参与商户的经营活动,其自身的公司管理制度亦对各参展商户及商户人员无约束力。死者杨琴系参展商户人员,其不向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且与被告崇州市宏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招用与被招用关系,不存在直接的工资发放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故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曹龙等5人在判决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杨富平、曹龙、王云芳、曹智浩、曹家俊的诉讼请求。
俄周、张清侵害消费者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俄某将在若尔盖县班佑乡多玛村村民手中低价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牛肉进行加工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张某200斤,后张某将从俄某处购买的200斤死因不明的牛肉运至绵阳市,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到绵阳当地的米粉店,从中获利。根据若尔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俄某经营的死因不明的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公益诉讼起诉人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二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利益后,经过诉前程序,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俄某在明知系死因不明的牛肉,仍购买、加工并销售获利,被告张某在明知俄某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销售到饮食行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判处被告俄某、张某 分别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8000元并通过阿坝州州级以上(含州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白其升毁林开荒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9日,茂县永和乡腊普村村民白其升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茂县永和乡腊普村后山集体林2.82亩,茂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决定。案发后,公益诉讼起诉人阿坝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白其升未对毁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其升停止侵害、补植复绿。
【裁判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公益诉讼起诉人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白其升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白其升立即停止侵害并按照茂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永和乡腊普村植被恢复绿化建议方案》的要求 履行补植复绿义务恢复植被面积1882平方米(2.82亩),并实施管护抚育5年,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方案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则由其补种或承担植被恢复费用14601元。
原告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
与被告汶川县水务局其他(资源)
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日,汶川县人民政府全资设立的汶川县羌维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莉莎签订了《地震次生灾害整理项目意向协议书》,2014年11月27日,原告出资人郑勇与郑孝勇依据该份协议书成立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由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协议书,负责桃关村沙坝组对岸上游河道范围泥石流、地震垮塌体清理。按照汶川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要求,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缴纳了资源费164万元、保证金200万元。后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其是清淤主体,不是采矿企业,汶川县水务局向其收取砂石资源费无法律依据,且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文件通知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降为零,故汶川县沙坝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汶川县水务局在省政府命令禁止收取资源费后,仍然向其征收资源费更是违法,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退还砂石资源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汶川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汶川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也规定了收取砂石资源费,故被告水务局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川财综(2016)45号文件前收取砂石资源费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采砂人凡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施行以后在河道采砂的,均应依照该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砂石属于矿产资源,砂石资源补偿费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补偿和保护”。《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原告沙坝公司在汶川县境内从事采砂活动,采砂期间产生的资源补偿费,应当缴纳,汶川县政府为了对其辖区内的砂石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水务局收取的砂石资源费和砂石资源补偿费于法有据。故,被告水务局征收砂石资源费以及补偿费的行为合法,收费合理,判决驳回原告沙坝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保儒、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阿坝红原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申请人钟莹与被申请人
成都金珠星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九寨黄龙机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
钟莹与成都金珠星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九寨黄龙机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川32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钟莹与被告成都金珠星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2日就九寨沟县漳扎镇漳扎村康巴林卡·九寨风情村1-1F-2号房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二、被告成都金珠星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交还房屋给原告,并支付2015年12月31日之前欠付原告钟莹的房屋租金60,260元,并按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租金数额(即每月1,931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止的房屋租金及占用费;三、被告四川九寨黄龙机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珠星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钟莹房屋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星联公司、九黄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钟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案涉租赁标的物为某著名风景区的宾馆,地震发生后便人去楼空,承租人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鉴于被执行人九黄公司名下的涉案财产系宾馆,地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具有经营前景,震后景区恢复开园时间待定的事实,本着“力求其生,力避其死”,尽可能维持企业生存,实现放水养鱼和谐执行,待景区恢复开园客流量回升,被执行人恢复经营能力后再予以执行,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较为有利,故暂不宜处置涉案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据了解,“四圈四同”环资审判着力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提高认识的共识圈、创新措施的保障圈、半小时纠纷解决圈、部门联动的共建圈“四圈”,“线上”+“线下”同时间、“台上”+“台下”同地点、“节前”+“节后”同形式、“同心”+“同力”同内容“四同”。五年来,全州法院依法妥善审结涉环境资源类一、二审案件2624件,其中涉刑事案件227件,民事案件2314件,行政案件83件。
主编:梁敏
编辑:况思琦
记者:巴丹、杨正红、陈玉昌、况思琦
消息来源: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ZfX5g3IBnkjnB-0zrDt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