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人注意!宅家上班、无法返岗工资怎么算?官方说法来了

2020-02-07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疫情防控期间

宅家上班工资怎么算?

因确诊或隔离

无法上班怎么办?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

员工收入如何保障?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官方说法来了!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节假日、休息日的界定

(一)2020年春节假期中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日为休息日。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资报酬。

(二)职工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向职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职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1.标准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额,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的工作时间应支付150%的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三)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四)职工在医学隔离期间和观察期间的工资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五)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工资报酬。

职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属于医疗期,医疗期按照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为 3-24 个月。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职工复工期满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的工资报酬。

政府延迟复工决定期满后,对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的职工,若能够在家办公的,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若不能够在家办公,可以由职工申请或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当年的年休假。超过本人有权享受的年休假期的,职工可以请事假,事假工资按照所属企业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企业规章制度未明确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报酬。

企业无特殊情况安排职工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以“职工申请+企业安排”的方式引导其休年休假,期间按照年休假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年休假休完可协商引导职工请事假等。

职工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泉返岗的,与前述休假不能及时返岗不同,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八)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的工资支付。

企业受疫情影响,可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应于协议达成后3日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九)劳务派遣职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企业的用工管理。延长春节假期和复工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公司。期间,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根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确定。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除已开工(或运行中)企业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复工。

对于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四、关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的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

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根据人社部推行“服务窗口尽量不见面”的服务方式和省、市信访联席会议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要求,市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各业务窗口电话保持畅通,当事人可通过拨打电话和邮寄资料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当事人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请进行电话预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223714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2110300;劳动能力鉴定:22256696)。

此外,对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当事人可通过拨打12333服务热线

海都记者 尤燕姿

值班编辑 王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