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了解到,为支持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实验区财金局、社会事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经费保障问题。
《通知》指出,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可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
对于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补助资金可由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
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的经费方面,《通知》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 来源:平潭融媒体中心
- 文字: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