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之争二审开庭 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出庭应诉

2019-09-11   玉林中院

9月11日上午,上诉人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玉林市人社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社厅)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在玉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玉林市人社局局长程华安、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潘志金出庭应诉。

2018年3月26日,陆川县某中学指派王某某带队前往南宁市宾阳中学考察学习,27日上午王某某身体不适被送至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该院病例记载,王某某入院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9时。2018年3月27日14时27分,医院对王某某的病情作出初步诊断。3月29日9时20分,王某某因病情加重转入ICU,同日12时05分王某某出现休克,经家属要求医院持续抢救至3月29日13时30分,家属要求出院,予以办理签字自动出院。出院医嘱:继续院外治疗。家属自述,出院后不到二十分钟,王某某停止呼吸。

同年4月14日,王某某家属向玉林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玉林市人社局认为,王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13时50分病故,距入院治疗时间2018年3月27日9时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故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王某某家属不服,向自治区人社厅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玉林市人社局的决定。王某某家属不服,遂诉至玉州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初次诊断时间并不等同于入院时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初次诊断时间应为医院入院记录记载的“初步诊断”时间,而医院记载的“初步诊断”时间明确为2018年3月27日14时27分,距离玉林市人社局、自治区人社厅认定的王某某的死亡时间2018年3月29日13时50分,并未超过48小时。因此,玉林市人社局不予认定王某某的死亡视同工伤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了玉林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自治区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由玉林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玉林市人社局、自治区人社厅不服,向玉林中院提出上诉。

为保证庭审质量和效果,庭审前,合议庭成员深入了解案情,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

庭审中,主要围绕各方的争点王某某的死亡应否认定视同工伤进行。各方当事人就“48小时”的起算时间和王某某的死亡时间进行了唇枪舌战,对“初次诊断”、“初步诊断”的见解各抒已见,对争点进行了辩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整个庭审依法进行,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张弛有度。该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丨陈兰芳

图片丨陈晓蓓

编辑丨梁 毅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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