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农业农村部网站4月8日消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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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征求意见稿》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后,农业农村部在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摸清遗传资源家底基础上,加快了《目录》制订工作,征求了36个中央部门、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等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目录》。
《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列尽列:
(一)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二)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关于《目录》制订原则,《意见稿》介绍称,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其中哺乳纲的为家畜,鸟纲的为家禽。
在《目录》制订过程中,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严格掌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本《目录》列入的特种畜禽,是指除传统畜禽以外的畜禽,主要有: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包括非洲鸵鸟、美洲鸵鸟、澳洲鸵鸟(鸸鹋))等国外引进品种;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
《意见稿》还指出,《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配套目录,也是《畜牧法》明确要求制订的配套目录,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列入《目录》的畜禽,适用《畜牧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目录》所列物种的野外种群,以及《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
农业农村部在《意见稿》中就公众关注的宠物狗问题做出说明。《目录》指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本《目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在《目录》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经认真评估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划重点
针对此前关注度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回应,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此外,“畜禽”不包括海鲜、蛇、蛙等。
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所长时坤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决定》明确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这表明,“人工养殖的动物只要列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就可以按其规定的方向进行利用。列明为食用的,就允许食用。”
对陆生动物而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说明》第三条(1)点,明确了“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这个广义的定义。此外,还附加说明了“哺乳纲为家畜,鸟纲为家禽”这一点。因此,本次公布的《目录》和《说明》,不讨论除此以外的其他动物的“合法”范围。
所以,鱼纲、爬行纲、两栖纲、甲壳纲、昆虫纲以及软体动物,即常见的海鲜、鱼类、蛙类、蛇类、龟类、昆虫类等生物,与本次针对“畜禽”的《目录》中列举的“合法食用”动物并无关联。而这几大类动物的具体“合法”范围,以《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日前公布、后续公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国家林草局:
对依规停业的合法野生动物养殖户进行补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8日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各地执行我局林护发〔2020〕22号文件进展情况,经研究,并商农业农村部,现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禁食影响
各地林业和原主管部门要结合上年度行业统计和2020年1月下旬至2月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区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从业主体、人员和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养殖设施,以及养殖模式、持有证件等情况,特别要细致掌握从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养殖企业以往通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收益分红等方式扶贫帮扶情况。要对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予以区分,对以食用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区分,合理测算合法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因禁食野生动物可能面临的损失,科学评估返贫致贫风险,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正确理解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分类做好工作衔接
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加强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对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后列名的畜禽,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同时,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引导、帮扶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三、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
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进行妥善处置。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要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且放归自然方案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三是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四是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做好补偿工作,帮扶养殖户解决困难
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基础上,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提出合理补偿建议,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合理制定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根据养殖户的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要把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相结合,重点向养殖户集中的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户倾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工作要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其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深入从业主体和养殖户进行走访交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和《决定》的法律效力,既理解养殖户面临的具体困难,也积极引导养殖户了解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强烈呼声,引导广大养殖户看清大形势、调整发展方向。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尽早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做实做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研判形势、通报信息,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