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高空扔东西就赔点钱?



高空抛物这种事情我们已屡见不鲜,小朋友不懂事往楼下乱扔东西砸了他人,乱撒水淋湿行人,轻则父母(监护人)代为赔礼道歉,进一步就是重大赔偿,似乎给我们的印象都是限定在民事领域的行为,这当然是常见情形。


其实不止民事领域,高空抛物往往是一个可能容易引发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为。你想,万一把人砸伤砸死了怎么办,赔偿肯定少不了,至于用刑法来调整,这里面又分好多种情形,我们可以聊聊。


曾有真实的案例便是



某甲从高楼上扔重物,把楼下的行人砸伤,刑事法庭的判决结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这样的判例数量不会很多,但法理上和社会效果上它是很合理的。


高空抛物,这是一个从有高楼以来就存在的问题了。作为一个精神正常、对日常生活具备基本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个体,应该要能预见到,自己往楼下扔东西,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这个损害不是针对特定人的,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也就是说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用这个罪名给予评价是准确的,也符合社会对每一个个体对公共安全所应负起的注意义务的要求。


这是普通典型案例。


如果没有砸到人呢?



也有这样真实的案例,某甲为宣泄情绪,将楼道上的灭火器(十几斤重)从十几层上扔下去,灭火器爆了,所幸没有砸到人,只将地板戳了个窟窿。


这又当如何?依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理论上有结果犯和行为犯之分,此罪便是行为评价而非结果评价。因为它有着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你不能等到它发生悲剧了再来追究。就如恐怖主义行动之类的,要等到行动开始了再制止那就是大灾难了。


当然,具体到真实案例之中时它还有许多细节要考究。例如,楼下是相对封闭的环境(例如有围墙),外人轻易进不来,这时高空扔重物,结果也没有砸到人,是不是以此罪评价?


又如,同样是上面这个情况,结果却因为有人违反规定翻墙而入,刚好被砸到了,是否能够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评价?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即本应预见到,因为疏忽大意或过分自信而没有预见(当然如果真有此情形,绝大多数应该是过分自信的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这些,往往不能一概而论,而应针对具体案例中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辨识能力、控制能力,以及当时的环境,抛物的重量等诸多因素,辩证评价。


来源: 黄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