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遵循的是夫权主导的制度,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的主从关系,正所谓:“夫为妻纲”,古代人受到孔老夫子等人贞操观念的影响,他们认为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了终身不改嫁和丧偶时也要坚持守活寡的情况,例如易安居士李清照想要离婚就必须付出入狱一年的代价,所以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很难出现“离婚”,存在的只是“休妻”。
让人惊奇的是,唐朝女子不仅可以离婚,甚至还可以改嫁再婚,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让小编带你探索一下其中的奥秘吧!
唐朝是中国文明繁盛的高峰时代,人们无论在经济、政治还是思想理念上都有了空前的改变,唐朝人在思想文化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制约明显低于其他王朝,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妇女的地位也逐渐得到了提升。
唐代中前期,女子临朝参政的事情屡见不鲜,中宗后韦氏和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的政治女性,而高宗后武氏更是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则天称帝后,公开设立了与男帝的“三宫六院”性质相同的“仙鹤阁”,女性的权利被大大地提升了,她们不再是被驱使和奴役的角色,在婚姻方面她们得到了空前的自由,因此离婚、改嫁等已不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
唐朝是第一个倡导自由恋爱的王朝,《唐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只要二人情投意合,在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两人也可以私定终身。根据唐朝律法,女性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不幸是可以离婚的。
《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制度: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唐律》也大致遵循了这些规定,妻子一旦触犯其中一条罪责,丈夫都可以不经官判直接强制休妻。但是与此同时,《唐律》又沿袭了了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去,现无家可归者不去。妻子若有“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条,虽触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并且法律不保护“违律结婚”的夫妻双方,会要求他们强制离婚。
尽管《唐律》的一些规定本质上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但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了女子婚姻中的合法权利。《唐律》不鼓励妇女守寡,对于妇女的离婚改嫁和夫丧改嫁都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在法律上为婚姻自由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据《新唐书·公主传》记载,唐代中前期的公主有二十九人改嫁,其中有五人是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和太平公主也都曾改嫁过。据《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从中也可以看出,在当时年轻又无子嗣的女子进行改嫁是社会的常例。
不过受到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影响,民间寡居妇女选择改嫁的数量是比较少的,据张国刚博士对唐代出土墓志的考证,当时相当多的妇女在丈夫死后都选择了寡居而不是再婚。在《唐代墓志汇编》、《续编》收录的3000多个墓志中,有混合改嫁史的妇女只占10例,这些妇女选择改嫁也有着迫不得已的理由,她们大都是年纪较小且不具备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明确记载妇女坚守贞洁者却达264例之多,其中守寡时间最长的妇女甚至高达80年之久。
尽管对于唐朝女性来说婚姻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但在男权主导的封建古代这已经是一次空前绝后的转变。在《唐律》的支持下,女性第一次正式有了拒绝婚姻和再次选择婚姻的权利,也许正是因为唐朝如此开放的思想理念和政治政策才会出现璀璨的唐朝时代,为中华民族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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