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注意!浙江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来了

2020-05-09     浙江发布

原标题:各市、县(市)注意!浙江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来了

2017年,浙江探索建立了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截至2019年,省财政累计兑现奖补资金 359亿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等。 《意见》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

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

省财政继续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向各市、县(市)政府收费。其中:

  • 淳安县、开化县收费标准提高至 每吨6000元

  • 其他市、县(市)收费标准提高至 每吨5000元

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按照水质优良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计算)挂钩。

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

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 奖励75万元

  •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扣罚125万元

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 奖励100万元

  •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扣罚100万元

完善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部分地域出境水水质实行奖惩制度。

淳安县、开化县

  • 出境水水质按I类、II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 360万元180万元奖励

  • 出境水水质按IV类、V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 扣罚180万元、360万元

衢州市及所辖县(市) (不含开化县)、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

  • 出境水水质按I类、II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 180万元、90万元奖励

  • 出境水水质按IV类、V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 扣罚90万元、180万元

对上述市、县(市)

  • I类水、II类水占比比上年 提高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 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 I类水、II类水、III类水占比比上年 下降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 扣罚500万元、300万元、200 万元

完善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 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森林质量实行奖惩制度。森林质量财政奖惩与省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进行分配。

建立空气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 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空气质量实行奖惩制度。

PM2.5浓度 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浓度

  •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 奖励75万元

  •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扣罚125万元

PM2.5浓度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浓度

  •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 奖励100万元

  •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扣罚100万元

提高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标准

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至 33元/亩,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 40元/亩。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

省财政对生态保护绩效考核达标的省级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补偿标准为 30元/亩。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

丽水市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绝对值、增长率指标权重分别为40%、60%)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加快推进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

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绿色指数”(包含林、水、气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相挂钩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

调整“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省财政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

  • 对纳入“两山”(一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县(市、区),每年分别给予 1.5亿元激励资金。

  • 对纳入“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非海岛县(市、区),每年分别给予 1亿元激励资金;对纳入“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海岛县(区),每年分别给予 3000万-4000万元激励资金。

3年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结束后,对 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相应 扣回财政资金。

继续实施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继续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基准为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国家或省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或省要求。

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编辑:杨彧嘉

责编:李洲媚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XcIhDXIBfGB4SiUwda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