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东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犯罪集团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审理查明
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东、程某辉、何某寿、许某、刘某龙、郝某、童某、姚某胜、唐某山等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有一定的组织性,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被告人周某岩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告人陈某东等人财物,为被告人陈某东等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和保护。
一审宣判
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姚某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6年4个月不等刑罚。对被告人陈某东等人的违法所得判决追缴,上缴国库。
出品:庐江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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