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单位:市民政局
解读人:吴昭
电话:0713-8356139
做好进城人员融入城市社区工作
1、进城落户人员按居住地纳入所在社区、网格统一管理。社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户口。社区无条件接收进城落户党员组织关系,纳入社区党员统一教育管理。社区建立进城落户人员信息台账,掌握基本情况。
2、进城落户人员在社区接收户口后,所在社区网格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走访,登记家庭和个人相关信息,宣传市政府关于进城落户人员的优惠政策,介绍社区管理和服务情况,详细了解并尽力协调解决他们在住房、生活、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
3、社区为进城落户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健康卫生等社区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就业贷款、慢性病补贴、公益性岗位、公租房及公租房补贴等事项的审查申报,享受与当地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社区自治组织、社工组织、公益组织、志愿组织以进城落户人员服务需求为导向,策划服务项目,创新供给方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便民化服务。开展社区党员结对帮扶和献爱心送温暖活动,解决进城落户人员实际困难,逐步增强进城落户人员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4、社区图书室、文化娱乐室、日间照料中心等活动场所免费为进城落户人员开放。社区要引导和鼓励进城落户人员积极加入社区各类社会组织,参加社区群众性的娱乐、公益和志愿活动,营造互帮互助、睦邻友好的社区氛围。
5、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健全服务体系,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幼儿托管等方面满足进城落户人员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6、依法保障进城落户人员的民主权利。社区要动员、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积极参与社区“ 两委”换届选举,通过民主程序将进城落户人员推选为社区“ 两委”成员、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保障进城落户人员民主选举的权利;街道、社区要探索实施进城落户人员参与社区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有效激发他们“ 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
落实进城落户人员社会救助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
进城落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黄州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进城落户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或黄州区民政局认定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无法单独立户的,经个人申请,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进城落户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黄州区民政局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对进城落户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 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进城落户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 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实施城市特困救助供养。
对进城落户的三无对象中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每月10 日前,其特困救助供养金以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对进城落户的三无对象中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未满16 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3、临时救助
进城落户家庭中发生急难型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进城落户家庭中发生支出型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黄州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进城落户家庭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对象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确定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年度内每人临时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倍。但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
构建进城落户人员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
2、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民政许可,大力宣传兴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建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
3、建立外来残疾人“ 两项补贴”顺畅的接转机制。
4、加大培训养老护理员的力度,更好满足新增机构养老及已有养老机构扩容的需要。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解读人:张银松 陈福平
电话:0713-8128631
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进城落户人员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2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及返乡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请条件。毕业5 年内毕业生、外出返乡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在市区自主创业,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性行业的,项目正常经营6 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 人以上的均可申请。
2、所需材料。大学毕业证或人社部门办理的《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花名册和工资表等。
3、办理流程。市区符合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对象,从当年1 月至10 月10 日,根据创业项目注册地,准备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初审,人社部门复审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对进城落户的自主创业人员,给予15万至100万元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按15 万元标准;合伙企业按每人15 万,100 万元封顶的标准)。
1、申请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市区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及外来创业人员,且无大额消费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
2、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的票据、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进城创业人员,根据创业项目注册地,到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提供信贷增信、经办银行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
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进城落户的对象,可免费为其开展创业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
1、申请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市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创业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不同工种可每年享受一次。
2、所需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已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办理流程。学员进入“湖北公共招聘网”(http://www.hbjob.gov.cn)注册并网上报名,培训机构对报名学员身份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学员发送短信提醒,告知培训地点及培训专业,并告知参训学员开班时间。学员按指定时间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或创业培训。
将进城落户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
1、申请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市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进城落户人员。
2、所需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照片。
3、办理流程。进城落户人员可直接就近到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就业创业窗口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
政策解读单位:市教育局
解读人:陆建军
电话:0713-8351909
在黄冈主城区购有合法房产的进城落户人员子女按照“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入学;持有黄冈市区公安机关发放《居住证》的随迁人员子女由黄冈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义招办”)统筹安排就读。
在黄冈主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每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于7 月1 日-8 月10 日间登录“黄冈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填写入学信息,并提供如下材料:
就读一年级的需提供入学儿童和其父母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房产证明或市区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就读七年级和转学插班的学生需提供入学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或市区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在黄冈主城区初中学校就读并获得国编学籍号的进城落户人员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中考,其中考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享受黄冈主城区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由外地转入黄冈主城区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类别和等级相当的原则,协调安排就读。
户籍在外省的随迁子女在黄冈主城区参加普通高考按照《湖北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2〕84 号)执行。
凡进入黄冈主城区中小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学校不得收取有别于黄冈主城区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在校期间享受市区“两免一补”政策;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进城落户人员子女转学流程,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办理。转入学校除了要求家长提供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不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
公办中小学校要发挥接收进城落户人员子女就学主渠道作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区义招办安排的随迁子女就读。各学校要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国家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持续、系统的学籍管理档案,规范管理,做到“籍随人走”,确保随迁子女正常参加中、高考。
各学校要将随迁子女与辖区内学生一视同仁,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管理。要加强与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使随迁子女进得来、学得好。
政策解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冯志强
电话:0713-8355791
保护落户市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户落户市区后继续享有农民家庭承包地使用、流转、抵押、退出等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由,取代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强迫收回和要求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稳定农民承包地周期,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在2028 年到期后,继续延长30 年不变。
鼓励支持落户市区农民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和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并获得合理流转收益和补偿。落户市区农民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合同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落户市区农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定,依法保护落户市区农民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鼓励支持落户市区农民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维护落户市区农民享有各项惠农政策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继续执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购置农机补贴政策。支持落户市区农民在城区内从事粮食规模储藏、加工、销售等经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形式服务城区经济建设,经营户应继续享有国家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性补贴。进城落户农民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应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各项惠农政策的受益方,按协议享受惠农政策。
保护落户市区农民集体成员身份。落户市区农民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经确认为集体成员身份后,依法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落户市区农民自愿退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偿原则,与其签订所占有的集体经济股份收回协议,并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协议,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备案。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与流入方、出租方签订规范化协议,并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严禁进城落户农民私自买卖农村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
做好进城落户农民房地一体的确权颁证工作。加快做好农户住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二合一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办理抵押贷款创造条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促进城区第二、第三产业发展。
政策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解读人:蒋进平
电话:0713-8832137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条件,实行“零门槛”准入政策
1、高校、职业院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在城区落户。
2、城区在读的高校、职业院校(含中职、技校)、高中(含中专)、初中学生,可凭学生证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在城区落户。
3、凡符合人才政策标准的人员,可凭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在城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4、在城区投资兴办实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员工,可凭身份证原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原件申请城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5、在市区内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商铺和摊位的,可凭身份证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购买凭据,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6、在市区具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原件以及合法住所证明申请城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7、市区外人员申请投靠亲属的,凭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落户声明可申请落户。
设立集体户口制度
1、市区各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应设立社区集体户。
2、在市区无落户地的落户人员,可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3、已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的,不属于办理社区集体户落户范围。
4、社区集体户落户人拥有新的合法住所并实际居住后,有义务及时将户口从社区集体户迁出。
优化便民服务举措
1、对于租(借)住(含私房、出租房、廉租房)的流动人口,社区民警常态化上门入户登记,6 个月后动员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2、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开辟绿色通道,受理申请人落户,材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