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洋树、宝音巴特尔: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

2019-12-15   满族文化网


本文原文刊载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2.2);此次转载将原文注释、参考文献以及部分术语蒙古文拉丁转写从略;引用论文,请以原文为准。



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

——《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序

作/译者|冈洋树(著) 宝音巴特尔(译)

单 位|日本国立东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学学院



此项研究是利用涉及盟旗制度的当时有关档案史料,重新审视过去对清代蒙古社会构造的理解。

清朝统治在内蒙古地区长达300年,而在喀尔喀地区近200年。过去对蒙古社会构造的理解,主要来自于清代的法律史料,如《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的有关理藩院的规定和《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涉及蒙古的律例条文。

清朝对蒙古的统治体制通称为盟旗制度。自17世纪前半叶清朝相继降服蒙古诸部以来,对蒙古制定了适用于八旗制度诸多规定的统治体制,叫做札萨克旗制。札萨克旗同八旗一样,以150名箭丁为单位组成佐领,其箭丁成员登记成丁册(或称比丁册),上报清廷管理蒙古事务的理藩院。旗设管旗章京(相当于八旗都统)、梅伦章京(相当于八旗副都统)、扎兰章京(相当于八旗参领)等官职,并设立旗政务府印务处。与八旗不同,札萨克旗最大特征是在札萨克。札萨克和其辅佐官协理台吉是由各个旗内所属特定部族的贵族阶层中选任的。而喀尔喀地区此任由孛儿只斤部中产生。该部男成员被授予清廷宗室爵位同等的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和一至四等台吉(或塔布囊)的爵位,并允许世袭,通称为王公台吉。王公台吉可分得与其爵位相应的随丁,作为台吉的属下,与佐领不同有进贡主人的义务。由此看出,王公台吉、佐领、随丁等身份制度和以佐领组织形式出现的军事化社会组织是清代蒙古统治制度的两大重要性质。理藩院与旗府之间,设由几个旗组成的盟会。盟会的官职有盟长和副盟长。喀尔喀4盟和杜尔伯特2盟设有副将军、参赞。这些官职由该盟所属旗王公中选任,并主持处理各旗之间的关系,传达理藩院的命令,审理上报的各种案件和呈报理藩院事宜等日常事务。

如上所述,从《理藩院则例》等法属史料规定中抽取归纳的盟旗制度诸多理解的前提似乎包含盟旗、佐领直接代替了降服清朝之前的爱马克、鄂托克社会组织的意思。即把清代蒙古社会理解为以旗制、佐领组织重新组建了降服以前的社会结构,给人们留下一种在原有旗民的社会结构中推行了崭新的旗制和佐领制度的影响。但是其中疑问颇多,笔者曾经对过去盟旗制度研究,尤其是对旗制的认识方面,提出了原则性立场问题。现在回想起来,虽有需要补充的地方,但本次研究的主要意见基本上延续和完善了这一观点。

关于盟旗制度的最基本组织无非是指旗或札萨克旗,而盟是由几个旗组建而成。

田山茂氏,举出作为旗制(札萨克旗)成立的条件写道:“以尼禄为中心的军事化组织、封地和札萨克任命等。”一般都认同这种说法,原则上可以说是正确的。首先让我们对田山氏所说的旗制成立三个条件或所谓旗制三个属性做分析。

清廷根据降服的蒙古诺颜(王侯)的原有属民组建了佐领(蒙语称苏木sumu,满洲语称niru)。苏木一般由150名箭丁(quyaγ或称sumun-u arad 苏木属民)构成。

对于苏木属民的性质历来有种种解释。在日本学术界,苏木属民与后述随丁一同,一般被认为既不具备王公台吉的贵族身份,又不是奴隶, 而似乎应该看作是“普通平民”。但这种情况仅仅限定在苏木属民既不隶属于王公个人,又没有义务进贡札萨克等贵族身份的人的框架之内,除此之外,他们并非完全是自由人。因为旗制下的苏木属民统统被看作满洲皇帝的albatu(进贡赋役者),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因此,闲散王公虽说是札萨克,但原则上禁止私自征收或任意使役管辖范围内的属民。而那些恩赐于王公台吉的少数随丁则负有对王公个人缴纳进贡的义务。

可想而知,假如苏木、随丁制度按照既定方针实施,蒙古诺颜们不得不交出降服之前所属albatu的大半部分,做为苏木属民。


封地

“封地”意味着划分、赐给旗牧地。因此,封地分不开界定旗地界限问题。而日本学术界,对此更加强调。例如,矢野仁一就写道:“旗就是一定界限的牧地概念,旗制的概念必须包含旗界。”其历史含义是,“旗里所属人们不论王公或平民不得越出旗界放牧或狩猎,其中蕴含着过去蒙古人的那种大型活动无法再进行的主要原因”。田山茂也几乎沿用了矢野氏的看法,说:“清朝于天聪初年在内蒙古设旗后紧跟着设立了所谓钦定地界,划定了旗界范围。随后的设旗一直伴随着旗界划定,并且法律规定严禁越出旗界放牧,违者受到严惩。”他接着写道:“旗界划定的目的是分割蒙古区域,在旗界之内框定蒙古人,从而限制他们的自由活动。其结果是旗地缩小成旗民的生活圈,在这小小的宇宙里蒙古各个旗民牢牢被锁定,无法进行以前那样的民族或部族的活动,失去了蒙古人的政治和军事气势和灵活性,只有在被制约的秩序中默默度日。这就是清廷对蒙政策的最重要一环,是为了树立封建秩序,分散势力、稳固社会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苏木(佐领)的组成

如上,在清廷蒙古统治制度中作为旗制基本属性,考虑旗地,并非不妥。然而矢野氏说道:“不能认为以前从未有过的旗制到清朝之后才形成,”田山氏也写道:“旗界的划定似乎被认为是从清朝开始实施的新措施,其实就是沿用了过去习惯。”正如他们所言,降服清朝之前,在蒙古地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游牧营地的管理,而随意游牧的看法,的确不符合实际。那么传统游牧营地化为“旗地”之后,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笔者认为,“旗地”的划定,归结于苏木制度的实施。对牧民而言,降服清朝之前同样生死攸关的牧地,历来是由蒙古诺颜们之间共同协商,进行分配。因为对下属albatu而言,这是诺颜们应该拥有的必要权能。可是,通过组建苏木后,旗民的大部分转化为清朝皇帝的albatu,而且苏木属民的牧地分配只有通过皇帝的权威才能得以保障。所谓“钦定地界”,确有其事。即使在实际操作当中由相当于旗长的札萨克来执行分配,但是这种行为绝不是基于作为封建王侯的札萨克对自己albatu拥有的权能,而是由皇帝任命的旗属苏木掌管者,以皇帝名义代行的义务。因此,被封为无官职札萨克的闲散王公更不会有这种特权。正因为如此,游牧营地的变更势必受到皇帝的认可。如果苏木属民是札萨克、诺颜的属民,其营地(地界)的变更,还需要接受札萨克、诺颜的意见。但是苏木属民最终还是皇帝的albatu,而札萨克充其量是旗掌管者或官僚,所以札萨克个人不具备分配牧地的权能。总之,清朝皇帝为了夺取蒙古诺颜们的牧地分配权而设定了旗地。其结果,“赐给”的“旗地”是否基于传统游牧营地,便成为次要问题了。

札萨克任命

关于札萨克或称旗长,首先有必要注意它的特殊性质。在盟旗制度下札萨克作为清朝皇帝albatu(属民)的苏木掌管者,这是应确定的首要任务。不过原则上还是肯定了其地位的世袭,而且一般情况下其管辖范围内的旗民曾经还是属于他自己,在这一点上又持有封建领主的一面。这种札萨克官职本身所体现的矛盾是整个清代蒙古史所包含的最根本问题。清朝统治者竭尽全力确立、扩大、净化札萨克的官僚一面,而札萨克一方则一心向往维持、扩大各自封建领主的统治权力。最近在日本学术界所关注的支配整个旗域的札萨克、诺颜问题,无非就是这一矛盾的显现。

强调其重要性,在于田山氏所提到的旗制成立三个条件或旗制三属性,即降服于清廷之后,蒙古诺颜的大部分属民作为大清皇帝的albatu编入苏木,诺颜个人只分得负有进贡义务的少数随丁,而当作这些苏木游牧营地的旗地依然以其真正主人皇帝的名义划定,分给。也就是说,分配旗地和划定旗界一事标志着由清朝皇帝掌握行使对蒙古牧民的牧地分配权,而蒙古地区旗以上王公们却被剥夺了原有自行分配和调整牧地的权力。如此悲惨命运的札萨克、诺颜,虽然保留了世袭制,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一种管理皇帝albatu的地方官员罢了。从札萨克、诺颜的反面看同一个问题情况更糟,他们被夺取了诚服清朝之前对自己属民所拥有的牧地分配权和大部分征收权,却成了只剩保留世袭制的微小管理官僚。

据上述分析,我们面前自然会呈现以下疑问:假如该制度按既定计划万无一失地实施执行,其结果必定会对现有蒙古社会关系带来重大影响。因为,该制度的实施推行,就意味着原有蒙古统治阶级的官僚化。然而这种变革在一朝一夕之内能够成为现实吗?

在以上所引用的文章里,笔者对依据清代法制史料,抽取概括的旗制诸多因素与诚服前在蒙古地区业已存在的社会组织和统治制度之间的差距,评价甚微一事提出了质疑。同时,二木博史氏在对纳楚克道尔吉先生的书评中所提到的,同样也适合于日本学术界对“在统治、隶属关系方面完全不变的社会来谈论持续200多年的清代喀尔喀社会的方法”的质疑。过去清代蒙古史研究涉及有关蒙古各部降服清朝经过时,通常以政治史为主,而降服之后的研究则从《蒙古例》中提取的上述制度史研究成为主流。由此,对于清代蒙古,不论是政治研究,还是制度研究几乎完全抛弃了动态变迁的历史事实,而在极度静止不变的状态中构造了历史面貌。

事实上,不顾《蒙古例》中抽取、概括降服之后社会构造与降服以前既存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的这种历史认识,导致人们理解为,蒙古在降服清朝的几乎同时,就已接受了直至社会基层的重新组编,而且这种改变没有遇到任何阻碍抵抗和混乱局面顺利完成,直至维持近代为止,几乎没发生何变化。一般常识来讲,与现存社会结构有着巨大差异的社会制度的引入,在一方意志的竭力推动下瞬间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假设最终能够顺利达到引进实施的预定目标,其必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笔者在上引论文里就牧地界限或钦定旗界的成立经过加以重 新探究后发现,在喀尔喀蒙古地区由皇帝划定牧地界限的确立,实际上可推后到降服清朝90年后的1870年。

对盟旗制度其他属性,佐领组建和札萨克方面,在此不一一讨论,只好留作今后的研究课题,关于牧地问题同样有必要深入研究。承认清廷在现存的蒙古社会加以实施的新制度是循序渐进的适应过程,那么这一过程不但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这一期间自然会出现现存社会结构与引进推行新制度的共存局面。如前所述,降服清朝的同时引进盟旗制度的理解,早已排除了不同制度共存的可能性。假设这种共存的存在,其共存的可能性有何根据?与佐领组织相应的现存社会构造是什么?

清廷统治蒙古制度自始至终附带着不可理解的双重性。爱马克(ayimaγ)的存在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一般用汉语译作“部落”或“部”的这个名称,在盟旗制度体制阶层构造中不占明确的定位。在盟旗制度阶层构造里只有十户、佐领、参领、旗和盟,而盟直属理藩院规管。其中未指定“部落”这一位置。然而ayimaγ一词,一贯出现于《会典》等著作中,直到清末为止。再举闲散王公的例子。清廷授予蒙古王公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相当于清廷宗室的世袭爵位称号。因其拥有爵位称号而显示的王公地位却构成了与盟旗行政权力根本不相符的阶层构造。具备行政权力的有札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章京、参领、佐领(苏木章京)、什长等一系列官职称号,而闲散王公被排除在权力阶层以外,成了不具备统治权力的爵位拥有者。这就是围绕闲散王公的最大的疑点。《蒙古例》所公认的闲散王公的属民定额取决于其爵位高低,所谓随丁是也。照此说法,就连最高位的和硕亲王也只能拥有60个名额的随丁。另一面,编入佐领的旗民,通过印务处接受札萨克的统一支配,而且作为“皇帝属民”,还要负担称之为“皇上alba(赋役)”的国家赋役义务,其统治手段已转移到札萨克身上。在此,旗民统治权力集中在札萨克手中。札萨克完全掌握了其支配权,因为必须设想到当初组建佐领时,闲散王公们的原有属民已由札萨克移管的事态。这种情况何以成为可能的?

1980年以后,蒙古人民共和国研究人员编撰、刊行本国所藏文书史料和能够利用依据这些史料的研究成果,成为转机。清代蒙古史研究界,以新的视角和问题意识拓展了研究。这些文书史料(档案史料)几乎全部都珍藏在清代外蒙古、喀尔喀地区盟旗和驻防衙门,并直接反映了在当时蒙古本土行政统治制度的实际状况。于是,气势迅猛的新的研究,集中关注了清代蒙古行政统治法制在蒙古本土具体运行的实际状况。学者们开始注意并非过去所说那样,一如原样、无条件地接受在法制史料各种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制度,而是这些制度在当地如何实施运行的具体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蒙古国民主运动的实现,开放了本国档案馆,研究者可直接查阅所藏文书史料。加之,随着在中国收藏的文书史料的刊行和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为先例,加大了馆藏机关的开放力度。在这种时候再不利用这些文书史料就无从谈起清代蒙古史研究。笔者在本次研究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研究动态的新趋势。

查阅这些有关盟旗文书史料,就会发觉清代蒙古社会绝不是随便在《蒙古例》的行政规定中得出结论那么单纯。在社会体制方面最显著的一个例子就是称之为鄂托克或巴嘎组织的存在。在清代蒙古札萨克旗的统治体制下佐领构成旗属下一级组织团体。如上所述,佐领属民一方面是清朝国家赋役的负担者,其中一部分作为随丁,赐给王公台吉负进贡义务。由此可以断定,全体旗民不是佐领就是随丁。然而那些文书史料就记录有与此相并的鄂托克、巴嘎等社会团体名称。对其社会组织功能如何,与佐领有何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清代《蒙古例》却沉默不语、一字未提。以往研究也对此从未有过明确的解释。使用文书史料的蒙古国学者,如SH·纳楚克道尔吉先生提到,鄂托克是降服前已有鄂托克的残留遗存,是苏木(佐领)的别称等,其论点前后矛盾,未讲清其真实含义。关于“巴嘎”,蒙古国学者解释为苏木下级的社会团体。然而“巴嘎”一词,在《蒙古例》的规定中不存在任何记录。由于文书史料的公开,如何理解在《蒙古例》未有的文献记载,却又实际存在的社会团体,已成为今后研究不可绕行的必经之路。

虽然过去也有报告提示,在《蒙古例》中没有记载的社会构造成分的存在,但是事实上却被研究者们一直在忽视。关于这一点,在蒙古本土所进行的民族学家和社会学家的野外调查报告,最引人注目。早在1972年,蒙古国民族学家S·巴达木哈坦先生在原清代车臣汗部右翼中旗区域内实施进行的野外调查报告中提到,该旗由44个鄂托克组成。1910年代末在蒙古进行商业调查的伊·麦司基,在其报告里写道旗属下级单位称巴嘎或鄂托克。而且上述两个报告均否定了苏木(佐领)这一行政单位的职能。

还有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日本殖民统治机关在内蒙古地区实施的调查报告,同样有饶有兴趣的记载。例如,伪满洲兴安局在哲里木盟扎赉特旗和科尔沁左翼中旗实施的社会状况调查中,明确写到努图克组织的存在。

从旗域当地境内发掘的情报同文书史料所包含的见识,均证实着不同于《蒙古例》所规定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存在。

通过阐明鄂托克、巴嘎、努图克等社会构造成分,以盟旗当地社会构造实际状况出发,重新探讨清朝对蒙古的统治,是我们解决的首要课题。

因此,我们的此项研究,首先以喀尔喀蒙古地区旗属基层社会构造的阐释为目标。为此,有必要重新考虑作为行政统治制度,清廷对外藩蒙古推行的设立札萨克旗经过本身。即有必要弄清楚清廷是否废止过现存社会体制,而以札萨克旗制完全代替了旧体制。总而言之,在此项研究的第一部主要考据札萨克旗制及其上级机构盟会统治制度的性质,在第二部以特定旗域为例对鄂托克、巴嘎的构造状况加以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