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保职工遇工伤,能否要求单位支付所有待遇?

2019-11-07   灵寿普法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是指单位员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对于单位员工所受到的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赔偿、补助费用。但是,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依法参保的情况下,员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支付除赔偿金、补助金之外的所有待遇呢?

【案情介绍】

王某华系某物业公司职工,2009年4月22日22时30分,王某华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小型越野客车撞伤。经医疗机构诊断王某华的伤情为:多发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华负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8月13日,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华受伤为工伤。2010年11月8日,当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某华属6级伤残。2011年8月2日,王某华因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王某华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查明,物业公司在王某华受伤前已经为王某华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381.56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伤残津贴9060.51元;驳回王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在本案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物业公司已经为王某华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对于王某华所主张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物业公司其实无需再另行支付。所以在案情中的法院判决里,法官驳回了王某华所要求的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请求。但是对于王某华所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这些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