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接受处理的驾驶员
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对以下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该公告发出的90日内向违法行为处罚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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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胡香玲
终审/田园 孙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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