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备注栏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但现在,无论开具或收取发票,都需要额外重视它了。一旦出错,轻则作废、退回,严重的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哪些情况备注栏需要按规定填写?目前哪些情况备注栏填写需要格外注意?
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图详解备注栏填写
文字太多看着累?记不住?不要紧,这里有一张思维导图,方便你直观了解。
发票备注栏少填几个字
公司直接损失近百万
最后和大家分享一个“发票备注漏填几个字,公司损失近百万”案例~提醒大家一定重视备注栏!
案例:一家公司在一次税局稽查该企业时,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哦!结合案例,给大家四点提醒: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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