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因被狗吠惊吓,继而不幸当场摔倒受伤。对此,狗主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4月30日,经芗城区司法调解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后,这起七旬老人因狗吠惊吓摔倒受伤的案件,即由原告向基层司法单位起诉狗主人的索赔案,终于获得解决。
2019年12月21日下午,原告芗城区居民李老太独自一人外出散步。走到市区江滨公园时,她路遇蒋女士也在公园内遛狗。可双方刚碰面,蒋女士的狗突然向李老太大声狂吠,致使李老太受到惊吓摔倒受伤。经医院检查受伤者为腰椎骨折。此后,李老太实施手术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各项开支5.1万元。伤愈后,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李老太向辖地司法所递交起诉书,要求蒋女士向她赔偿各项费用损失共计5.1万元。
受理此案的司法调解人员经过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组织她们面对面恳谈,最后认定蒋女士饲养的狗吠叫,才导致李老太受到惊吓后摔倒并受伤,且李老太摔倒与骨折受伤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蒋女士未能就事发时其办理了养犬登记证以及遛狗时拴有狗链提交有效证据,故蒋女士应就李老太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主要侵权责任。而李老太作为一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狗身旁经过时应当有预见到狗会吠叫的事实,且其是在狗未与其接触时自行摔倒在地,因此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失。
鉴于此,司法调解人员最后依法酌定蒋女士、李老太各自对损害的发生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即蒋女士负责赔偿李老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万元,其余的损失则由李老太自己个人承担。
司法调解人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件中,因蒋女士饲养的狗突然吠叫,才导致李老太摔倒并且骨折,两者之间存在着明确因果关系,故蒋女士应就李老太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应有的主要赔偿责任。此外,蒋女士的狗为小型犬,且未与李老太发生直接接触,故对此次损害的发生,李老太本身也存有过错,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闽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