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阳春(曾用名:欧阳春)
出生日期:1965年2月2日
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榆景路999号附250号
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502021117
执行标的:24000元及违约金
执行案号:(2017)川1528执1279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周远富
出生日期:1978年3月6日
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进港路999号附1703号
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803063518
执行标的:60780.4元
执行案号:(2016)川1528执975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
1.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阳春、周远富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2.提供被执行人阳春、周远富的下落线索,使本院找到(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阳春、周远富的,各支付赏金2000元。
举报电话:0831-8821116、8820235,19961516335
联系人:邓法官、王法官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三)其他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
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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