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区】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二)

2019-10-23   最美半边天

生完二胎岗位没了

求助工会终获赔偿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维权“零门槛”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对于外来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的维护,工会的“零门槛”维权,助力良多。

郑女士于2004年进人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明确了工作岗位。

2015年5月至8月,郑女士因生育二胎向A公司申请产假,等生完孩子回来,郑女士发现一切都变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首先是收入上的减少,郑女士发现A公司并未按其休假前的月均工资发放产假工资,而是按A公司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元发放工资。其次,郑女士是外来农业户口,A公司为其缴纳“三险”,不含生育险。再次,A公司存在用郑女士产检假冲抵年休假的行为。让郑女士更无法接受的是,在休完产假复工后,发现A公司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以公告形式将其从原岗位调至另一岗位。

2016年5月郑女士来到松江区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由于A公司不愿进行调解,松江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志愿者为郑女士提供仲裁维权。

在律师志愿者的协助下,郑女士向松江区仲裁委提交了如下申请:被申请人A公司需向申请人郑女士支付:1、少发的产假工资;2、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3、郑女士因A公司擅自调岗、克扣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针对如上争议焦点,A公司辩称,产假工资依生育津贴标准发放,而上海市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等同于本人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A公司已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足额向郑女士发放产假工资。

A公司同时认为,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且郑女士在复工后实际上也去了新岗位上工,虽仅在新岗位待了二十分钟便返回了原工作岗位,但足以证明A公司与郑女士已达成了岗位调动的合意。至于经济补偿,不服从公司领导、单方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郑女士自己,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律师志愿者提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A公司应按郑女土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关于A公司的岗位变更以及据此主张经济补偿是否合法?律师志愿者提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经双方协商、合同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可随意调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郑女士已就岗位变更一事做书面确认,而郑女士实际履行岗位变动也未超过一个月,所以并不能以此认定郑女士已就岗位变更一事与A公司达成合意。现郑女士因A公司擅自调动工作岗位、违约在先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松江区仲裁委认为:关于产假工资差额,根据沪府【2013】5号、《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之规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郑女士未参加生育保险,故应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98天的产假工资,A公司应补足其产假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接触经济补偿金之争议。本案中,郑女士因被申请人调动工作岗位及克扣工资提出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情形,应予支付经济补偿。

2015年9月,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郑女士支付:1、2015年5月至8月产假工资差额七千元;2、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两千三百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五万元。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的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外来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维权的成功案例,从孕期体检到产假工资计算再到产后被调岗直至离职,期间包含着众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单靠外来女职工自身力量和能力,是很难实现维权的,而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则帮助其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2016年起,上海市工会法律援助团队提出“零门槛”援助口号,上海市总工会在市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内开设了“朱雪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配备了专门的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团队,为需要有维权服务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与此同时,全市各地区也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聘请一批退体的法官、劳动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志愿者,并以他们为骨干,培育和带动一批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活跃在全市各级工会的法律援助窗口,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上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志愿者,就是松江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聘请的53位专职律师中的一员,这些律师轮流参加中心接待咨询、受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代理,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摘自上海市妇女联合会8月版《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

The End

编辑:晶晶

审核:菜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