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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贺兰县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的规定,为推进高标准办学,促进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依据对辖区内八所公办幼儿园成本监审情况,在召开论证会科学论证和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居民的收入情况和家长承受能力,权衡了银川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经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2019〕83号)研究同意,决定调整贺兰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现将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贺兰县内的所有公办幼儿园。
二、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对贺兰县公办幼儿园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下表:
三、收费相关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对特困户和低保户幼儿入园,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幼儿园申报,经幼儿园核实确定后,其收费标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
(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10日(含10日)的,当月保育教育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全额收取。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收费公示及监管
各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