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交不交税,你真的清楚吗?

2019-10-21   理个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家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越来越普遍,违约金这个词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里,小编想问大家一个问题,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是价外费用吗?收取违约金需要开具发票吗?想要知道答案,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解析】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与SG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SG事务所)签订两份培训合同。A合同约定A公司在2019年9月份向SG事务所提供企业税务管理与涉税风险培训讲座5场,培训费用1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2万元。B合同约定A公司在2019年11月份向SG事务所提供个人所得税首次汇算清缴培训讲座6场,培训费用12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2.4万元。随后,A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当月一次性收取了培训费22万元,并向SG事务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SG事务所在收到发票的当月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9年9月中旬,SG事务所被某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合并,人员发生变动,于是与A公司协商,决定取消A合同中尚未履行完毕的3场培训,对B合同中尚未开始的6场培训全部取消,并赔偿A公司A合同的违约金1.2万元,B合同的违约金2.4万元。SG事务所要求A公司就该违约金3.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对于SG事务所的要求,A公司认为A合同的违约金1.2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合同的违约金开具收据,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正确吗?

解析:A公司的做法正确。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也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1)本案例中,A合同的违约金是在A公司提供销售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应计征增值税,同时,A公司既不是向自然人开具发票,也不是销售免增值税服务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对违约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对方要求的情况下,A公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亿企问税公司向SG事务所提供的B合同的销售服务尚未发生,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属于价外费用,B同的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是独立存在的,属于补偿款性质。所以,SG事务所要求针对B合同的违约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不合理,亿企问税公司可以拒绝,以开具收据替代。

问题2:A公司在2019年6月已经一次性收取了2019年9月、10月的培训费用,2019年9月SG事务所取消培训业务,A公司应该怎么进行实务操作?

解析:A公司应将原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红冲,由于该发票已经交给对方,且已认证抵扣。因此应该由购买方SG事务所在税控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A公司凭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18万元,再开具A合同的违约金1.2万元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问题小结:

合同约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产生的违约行为,收到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违约方要求下,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约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产生的违约行为,收到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款性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以收据替代。

销售服务已开具发票并已被购买方认证抵扣,应当由购买方在税控系统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借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性质违约金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完了上面的案例,现在大家对于经济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以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不是了解的更清楚一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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