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职工因疫情未及时返工工资咋发?人社部门给“标准”

2020-01-29   今报洛阳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弯继伟 萌友 李帆

1月26日,省人力东方今报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疫情期间涉及到的劳动关系工作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29日,记者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洛阳市将严格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通知》规定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通知》精神,洛阳市将建立疫情影响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人社部门将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